商河县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 2019-07-30

 

商办字〔2019〕24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商河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商河县委、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商河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河县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商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县城管局贯彻党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和县委有关工作安排,做好全县城市管理和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推动城市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相关方面的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关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职责。
(二)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订城市管理专业规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城市容貌管理与景观照明的标准和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牵头组织实施城市容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县域道路保洁的监督管理;负责县域保洁应急事件处理;负责监督管理县域生活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
(四)组织编制全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五)承担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责任。组织拟订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等散体物料运输实施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新建、改建规划和监督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设施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质量监督,组织对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检查;提出设置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的建议;对全县环卫设施的建设、拆迁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县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城市管理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
(九)负责推进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研究制订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相关政策、措施、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城市园林绿化、城市规划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等工作,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依法处理。
(十一)负责环境保护领域建筑施工违反作业时限产生噪声、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饮食服务业乱排污水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等工作。
(十二)负责对违法场外(店外)经营、作业等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等工作。
(十三)负责建筑、房屋、人防等领域以及其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等工作。
(十四)负责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工作。
(十五)负责公路、道路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出租车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工作。
(十六)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农业、渔业、农业机械、畜牧兽医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工作。
(十七)负责水行政、水土保持、河道、水利工程建设、防洪抗旱、农村供水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工作。
(十八)负责林木、林地、种子、野生动植物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工作。
(十九)负责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等领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工作。
(二十)负责对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纠正、处理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处罚不当和不作为行为;负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备案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统一组织、调度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重大活动。
(二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一次办好”和市委、市政府“一次办成”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
(二十四)部门职责分工
1.关于监管与执法的职责分工。县城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业务主管部门实施责令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等监管程序以后移交的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工作,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需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提供审批资料、技术鉴定和后续补救措施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业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投诉举报并核实和实施监管措施后,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县城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对于紧急情况下应立即采取行政强制的案件,业务主管部门与县城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和应急预案,做好源头发现、紧急强制、后续处罚等工作。
2.关于环境噪声监管的职责分工。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环境噪声的检测鉴定;负责对工业生产以及在居民住宅区从事商业贸易、餐饮娱乐、体育以及组织旅游、培训等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城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建筑施工作业违反作业时限产生噪声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县公安局负责划定机动车辆禁鸣区域、路段以及大型货车、拖拉机、摩托车禁行路段、时间,并设置明显标志;负责对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以及在夜间和午间干扰周围居民休息的行为进行查处。
3.关于餐饮业油烟治理的职责分工。县城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餐饮经营场所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将油烟排入下水道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油烟排放浓度进行监督检查检测,对超标的连同证据材料移交县城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
4.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行使经县政府批准集中的城市管理领域相关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同县城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健全衔接配合机制,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强化在联络会商、信息互通、业务协同等方面相互配合。
第四条    县城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宣传、信息、档案、机要、统计、工资福利、后勤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全局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等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全局人事管理、党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员管理工作;负责干部任免、绩效考核、理论学习、行风建设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关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负责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执法办案审查、法律文书、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负责申请、配合法院非诉执行工作;组织听证和重大案件会审;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法律解释和调研;负责综合执法事项的梳理、执法操作规范的拟定等;负责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负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备案管理工作。
(三)监察科。提出设置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的建议;对城区环卫设施的建设、拆迁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执法类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制定;承担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农业、水务等18个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强制等工作;负责对全县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纠正、处理全县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处罚不当和不作为行为;负责县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县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负责拟定综合执法监督考核政策;负责监督专项整治方案及局重点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城市管理科。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设施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质量监督,组织对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检查;承担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牵头组织实施城市容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新建、改建规划和监督管理;负责县域道路保洁的监督管理;负责县域保洁应急事件处理;负责指导县域生活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全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等散体物料运输实施管理;承担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责任;组织拟订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研究制订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相关政策、措施、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城市管理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
第五条    县城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编制1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设科长(主任)4名,股级。
第六条    县城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商河县委办公室、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商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商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