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科学技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 2019-07-30

 

商办字〔2019〕16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商河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商河县委、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商河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河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县科技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科技局贯彻党的科技创新方针和政策,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和县委有关工作安排,推动科技创新事业高质量发展,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科技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推进全县创新体系建设,协调落实全县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和重大工程,组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型城市建设、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

(二)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提出全县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和建议,优化科研体系建设和科研机构布局。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进全县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负责拟订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和实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组织协调国家和省、市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有关工作。组织申报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等科技基地。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县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县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五)统筹科研诚信建设,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组织实施全县科技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统筹软科学研究。

(六)编制全县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变革性与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牵头组织开展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的相关工作。

(七)组织拟订全县高新技术发展,科技促进农业农村、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组织实施。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申报、管理与服务工作。参与管理全县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指导全县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八)组织参加国家和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牵头全县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区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以及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指导科技服务业发展。

(九)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业科技园区有关协调、管理与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县有关科技外事和科技培训工作。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指导、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

(十一)综合管理全县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拟订全县重点引进外国专家总体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顶尖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全县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并负责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国(境)外人员来我县工作政策,牵头拟订国(境)外专家来我县定居政策。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议,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十三)负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市场。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工作。负责省政府“齐鲁友谊奖”申报等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拟订促进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负责科技宣传、科技信息、国防科技动员、科技应急管理、科技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科技评估和科技统计管理与服务工作。

(十五)牵头负责高新技术产业招商和科研机构引入工作,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金融领域的项目招商。

(十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一次办好”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成”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减少科技计划项目重复、分散、封闭、低效和资源配置“碎片化”的现象。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行使经县政府批准集中的科技领域相关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与县科技局建立健全衔接配合机制,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强化在联络会商、信息互通、业务协同等方面相互配合。

第四条    县科技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会务、接待、科技信息、科技档案、保卫、信访、督办、科技保密、科技统计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的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干部、人事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科技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协调全县科技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指导全县科普工作;承担相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编制全县科研机构科技装备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科学事业费、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和科技发展基金预决算。综合管理全县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

(二)高新技术科。研究提出全县工业科技发展、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规划;协调县重大科技工程项目;负责全县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审核上报;负责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基金的申报工作;组织实施全县产学研工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和科技创新示范点等重大工程;负责国家、省、市级科技奖励的审查、申报工作;组织全县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负责国家、省、市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组织编制县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培育和管理技术市场的政策措施;指导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

(三)农村与社会发展科。组织制定科技促进农业与社会发展措施;综合协调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工作;指导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与开发;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工作;编制全县软科学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县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的审核、申报,组织执行政府间国内外科技合作项目协议;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进出口工作。

第五条    县科技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核定科长(主任)3名,股级。

第六条    县科技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商河县委办公室、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商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商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