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 2019-07-30
商办字〔2019〕21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政府批准的《商河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商河县委、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商河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贯彻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针和政策,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和县委有关工作安排,推动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职责。
(二)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监督全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拟订相关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负责全县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的统筹协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伤病残鉴定政策和标准,指导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五)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协商机制。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和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负责相关政策性人员的安置和调配工作;拟订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指导改制企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企业改制涉及的劳动保障等事项;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六)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继续教育等工作;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健全多元化评价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定;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我县工作或定居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与港澳台专家交流事宜;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援建地区、重点项目人员安置政策。
(八)依法办理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和县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
(九)负责全县企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拟订企业人员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确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协助做好涉及招商引资的人才、就业、劳动保障等领域的招商服务工作。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以及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成”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发挥“互联网+”支撑作用,推进网上办事和业务协同,提升服务质量。加强监督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模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信用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完善人力资源市场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信息共享,不断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水平,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烈士褒扬以及烈属抚恤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工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烈属定期抚恤金等相关抚恤政策和落实。
第四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财务审计科牌子)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资保险、离退休干部、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和县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运用的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省、市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工资福利科)
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工作;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企业人员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确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落实有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继续教育等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四)就业促进科
促进就业有关工作; 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负责技工学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协调与港澳台专家交流事宜。
(五)劳动关系科
负责落实上级劳动关系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和集体合同的审查;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等政策;指导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
第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核定科长(主任)5名,股级。
暂保留工勤编制1名,待自然减员后收回。
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商河县委办公室、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商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商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18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