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 2019-07-30

 

商办字〔2019〕34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商河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商河县委、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商河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河县统计局(以下简称县统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统计局贯彻党的统计工作方针和政策,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和县委有关工作安排,推动全县统计事业高质量发展,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责任。贯彻执行统计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统计工作规划和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县级承担的执法职责;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职责。
(二)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依法审批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审核统计计划、调查方案。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指导县直部门统计工作。
(三)根据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拟订全县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统一组织协调各镇(街道)和县直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县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完成各项统计数据处理汇总上报任务,指导各镇(街道)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六)指导全县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
(七)协助做好涉及招商引资数据的统计、审核、监测等招商服务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深化“一次办成”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
第四条    县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文秘、政务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调研、会务、信访、档案、保密、后勤管理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协调组织全县统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宣传、机构编制、工资保险以及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由财政预算拨付的统计经费。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和县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拟订全县统计工作规划和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县级承担的执法职责;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职责。依法审批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审核统计计划、调查方案。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指导全县统计基层基础和统计队伍建设等工作。
(三)综合统计核算科。根据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拟订全县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组织协调各镇(街道)和县直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县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完成各项统计数据处理汇总上报任务,指导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统计工作。
第五条   县统计局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设科长(主任)3名,股级。
第六条   县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商河县委办公室、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商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商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