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投资促进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 2019-07-30
商办字〔2019〕36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商河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商河县委、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商河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河县投资促进局(以下简称县投资促进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商河县民营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县民营经济局)牌子。
第三条 县投资促进局贯彻党的投资促进方针和政策,落实党中央关于投资促进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和县委有关工作安排,推动全县投资促进事业高质量发展,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投资促进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投资促进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全县投资促进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订全县开放型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措施。
(二)负责研究国内外投资促进政策和发展趋势,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负责拟订全县投资促进政策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研究国内外投资促进政策和发展趋势,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负责拟订全县投资促进政策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建立全县投资促进工作综合评价体系,制定全县投资促进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县投资促进工作;指导镇街、园区等招商主体和县直有关部门根据全县投资促进年度计划制定年度任务目标,并负责汇总、编报、下达;负责调研、收集、汇总、分析全县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推进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拟订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情况联合申报;建立健全来商投资企业投资事项投诉协调和督办工作制度;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章程情况;督促、协调执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负责建立全县投资服务体系。
(六)拟订全县重大投资促进活动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负责建立招商引资同质化竞争调处机制,规范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秩序。
(七)指导和参与全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洽谈、协调和督办工作;负责意向项目评估、准入、选址和流转;负责建立、管理和维护产业招商专家库、智库。承担签约项目推进过程中的跟踪、协调和服务工作。
(八)统筹协调镇(街道)、园区等招商主体和县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央企、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基地等的招商引资工作。
(九)负责全县投资环境营销策划,包装和推介全县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十)组织开展与上级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规模企业集团、境内外知名机构、高校、驻商(驻济、驻鲁)总部、商会、协会等投资促进战略合作。
(十一)负责境内外招商引资项目信息收集、筛选,确定重点招商项目和重大招商项目;负责招商引资信息化建设,利用“云招商”平台统一发布投资促进相关信息。
(十二)负责拟订全县招商引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园区等招商主体和县直有关部门加强招商引资队伍建设。
(十三)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执行省、市、县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的政策要求,负责全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部署。负责拟订全县民营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扶持和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性调研活动,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各镇(街镇)、县直部门有关民营经济发展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指标落实和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组织民营企业对全县各级各部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十六)负责监测、分析全县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协调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指导民营企业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提高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十七)负责提出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及使用建议;督促落实支持、奖励和补贴民营企业的各项政策。
(十八)负责全县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十九)负责制定民营企业家培训规划、计划,组织推动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推进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管理创新工作。
(二十)组织全县民营企业参加各类相关论坛、峰会、展会等,加强与民营企业家的沟通联系,发挥好县委、县政府联系民营企业家的纽带作用。
(二十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民营经济发展表彰制度,组织评选、推荐、宣传和推广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及经验;组织推动民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民营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二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按照中央、省、市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成”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深入协调推进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完善政策执行方式、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加快投资促进工作及全县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十四)职责分工。
1.关于产业行业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仍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对各类产业行业进行管理,县投资促进局(县民营经济发展局)参与配合。
2.关于民营企业协调联系机制。县投资促进局(县民营经济发展局)与县工商联建立协调联系机制,共同发挥好党委、政府和社会组织联系民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县投资促进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督查督办、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行政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信访、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办理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二)业务科。负责全县投资促进和民营经济工作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根据全县产业空间布局规划,拟订全县投资促进政策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全县开放型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外交流与协作;组织拟订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指导和参与全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洽谈、协调和督办工作;拟订全县招商引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育培训计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指导各类招商主体加强招商引资队伍建设。
第五条 县投资促进局(县民营经济局)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兼任县民营经济局局长),副局长2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任县民营经济局副局长);内设机构设科长(主任)2名,股级。
第六条 县投资促进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商河县委办公室、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商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商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18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