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卫生健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 2019-07-30

 

商办字〔2019〕29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商河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商河县委、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商河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河县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县卫生健康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中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县中医药局)牌子。
第三条    县卫生健康局贯彻党的卫生健康方针和政策,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和县委有关工作安排,推动全县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民健康政策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全县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全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龄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拟订全县健康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健康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推动健康新业态发展。承担新旧动能转换卫生健康行业有关具体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落实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以及省、市有关政策措施。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全县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制定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负责卫生健康系统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建设和谐医患关系。依法履行本部门业务领域内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牵头负责医疗康养、医疗卫生服务等领域的项目招商工作。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负责全县中医药工作,拟订全县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指导各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一)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指导协调行业协会工作。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一次办好”和市委、市政府“一次办成”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济南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中西医并重,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1.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
2.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生活困难群众倾斜。
3.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4.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5.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快中医药传承发展,促进全民健康。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民政局的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老龄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县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2.与县医疗保障局的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3.与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职责分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行使经县政府批准集中的卫生健康领域相关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与县卫生健康局建立健全衔接配合机制,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强化在联络会商、信息互通、业务协同等方面相互配合。
第四条    县卫生健康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审计科)。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担信息资料、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等工作;负责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办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做好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计划生育专业经费的管理使用。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配合做好相关人员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医政医管科。负责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拟订医疗服务监管办法、方案,建立全县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管体系;承担实施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承担全县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指导、组织、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资金规划、筹措和投入安排工作;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四)中医药管理科。负责拟订全县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
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中医机构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疗、教育、科研及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中医信息统计工作;管理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考试和资格认定工作。
(五)基层卫生与妇幼健康科。拟订全县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社区卫生服务行业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落实。
拟订全县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对妇幼健康工作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和指导;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拟订全县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办理一孩生育登记、二孩生育证审批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审批。
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建立和完善老龄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县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六)卫生应急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科)。拟订全县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县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相关工作;参与全县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拟订全县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治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负责全县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的信息报告和管理工作,承担地方病防治等有关工作。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和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承担医疗市场监督及医疗机构内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管工作,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承担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七)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县爱国卫生有关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爱国卫生运动;负责城市卫生经常性和常规性检查;制定全县“除四害”工作规划和农村改水改厕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省级卫生县城创建工作。
第五条    县卫生健康局(县中医药局)行政编制16名。设局长1 名(兼任县中医药局局长)、副局长2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任县中医药局副局长);内设机构核定科长(主任)7名,股级。
第六条    县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商河县委办公室、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商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商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