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 2019-07-30
商办字〔2019〕18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商河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商河县委、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商河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河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贯彻党的民政方针和政策,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和县委有关工作安排,做好全县民政工作,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同步指导相关党建工作。
(三)拟订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承办县级生活类救助物资储备工作。
(四)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推进镇街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工作,承办全县涉外、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推进婚俗改革。
(七)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管理全县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
(十二)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协助做好涉及招商引资工作的民生保障、社会工作等领域的招商服务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民政统计工作。
(十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落实省委、省政府“一次办好”和市委、市政府“一次办成”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县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行使经县政府批准集中的民政领域相关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两部门建立健全衔接配合机制,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强化在联络会商、信息互通、业务协同等方面相互配合。
第四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文秘、政务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调研、会务、信访、档案、法制、后勤管理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资保险以及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和县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管理全县的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负责全县民政统计工作;指导、管理全县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监督管理福利彩票代销行为;组织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二)社会事务科。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并依法进行执法监督和承担监察责任。承担全县社会救助(不含医疗救助)有关工作,承办县级生活类救助物资储备工作。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工作,推进婚俗改革。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有关工作。拟订全县残疾人权益保护办法,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指导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三)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科(区划地名科)。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治理办法,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推进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服务能力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全县地名和行政区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民政局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设科长(主任)3名,股级。
第六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商河县委办公室、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商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商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18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