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 2019-07-30
商办字〔2019〕38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商河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商河县委、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商河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河县信访局(以下简称县信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领导和管理,同时承担县委信访相关工作。
第三条 县信访局贯彻党的信访方针和政策,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和县委有关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人民群众、境外人士、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向县委、县政府及其领导同志的来信,办理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客户端、传真、电话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到县委、县政府上访的群众。
(二)负责汇总分析通过信访渠道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征集社会各界对县委、县政府工作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三)承办省、市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批转的信访事项。
(四)对紧急重大的信访问题和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以及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信访问题,进行查办或者协调处理。
(五)向有关镇(街道)和部门转送、交办和督查来信来访问题,并审查处理结果。对县委、县政府批转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做好处理结果的反馈。
(六)综合分析、调查研究来信来访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反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者建议。
(七)加强信访法规宣传教育,维护信访秩序。指导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单位)的信访以及人民建议征集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和市委、市政府“一次办成”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首办责任制,加大对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力度,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第四条 县信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具体负责机关日常工作,受理人民来信来访,承办、交办信访事项,负责信访法律、法规的宣传。
(二)督查督办科。具体负责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对承办的信访事项进行督促、检查,负责信访事项的统计、分析与综合报表。
第五条 县信访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核定科长(主任)2名,股级。
第六条 县信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商河县委办公室、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商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商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18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