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 2019-07-30

 

商办字〔2019〕23号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商河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商河县委、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商河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针和政策,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和县委有关工作安排,推动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
(二)负责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质量。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战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
(三)负责推进绿色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绿色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绿色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含燃气、供热)质量、权限范围内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扬尘污染防治综合协调工作
(七)拟订城市勘察、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参与或组织审查大中型工程及重要项目的论证、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组织审查大中型建筑工程、燃气、供热工程初步设计。
(八)负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乡村振兴和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相关工作。
(九)拟订全县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经纪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负责建设住房信息系统(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十)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十一)深化全县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房改购房、住房补贴审核和房改售房资金的归集工作。指导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直管公房资产的监督管理和租金标准测算。
(十二)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物业公共部分以及公用设施交付工作。负责住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全县城乡建设与市政基础设施维护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提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预算计划;负责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燃气、供热行业的监督管理,拟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十五)负责拟订城市更新范围,制定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全县城市更新项目的协调推进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管理利用和城市雕塑建设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编制全县人防建设专项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防空袭方案和相关保障计划,负责全县人口疏散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防空袭演习演练;组织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组织管理全县人防工程建设;执行国家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监督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负责全县人防通信警报、信息网络建设管理;利用防空警报发布灾情警报;组织开展人防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组织履行人防义务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人防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征缴易地建设费工作;负责全县人防系统战备值勤和应急值班工作;战时根据有关命令、指示,发布空袭警报、实施应急方案和保障计划。
(十七)负责城区公园管理、道路绿化工作。拟订园林绿化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园林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负责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市场,规范园林绿化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定园林绿化建设、养护标准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建设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工作。指导农村绿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园林绿化资金并监督使用;审核重点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提出园林绿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园林绿化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园林绿化科研、科技成果推广、教育培训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指导园林产业发展以及利用外资工作。负责园林绿化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八)牵头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城乡绿化重点工程领域项目招商,协助做好客商考察市政设施等投资环境的服务工作。
(十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深化“一次办成”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本行业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推进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务服务新型平台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职责分工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行使经县政府批准集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领域相关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两部门建立健全衔接配合机制,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强化在联络会商、信息互通、业务协同等方面相互配合。
2.关于监管与执法的职责分工
县城市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业务主管部门实施责令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等监管程序以后移交的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工作,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需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提供审批资料、技术鉴定和后续补救措施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业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投诉举报并核实和实施监管措施后,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县城市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对于紧急情况下应立即采取行政强制的案件,业务主管部门与县城市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和应急预案,做好源头发现、紧急强制、后续处罚等工作。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财务审计科牌子)。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文秘、政务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调研、会务、信访、档案、法制、后勤管理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资保险以及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和县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等工作;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
(二)城乡建设和建筑业管理科。负责全县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关工作,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拟订全县城市勘察、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管理利用和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有关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农村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负责推进绿色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筑扬尘污染防治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县城市更新,负责城区园林绿化建设、公园管理及道路绿化有关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化信息化建设工作。
组织编制全县城乡建设与市政基础设施维护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提报城乡建设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预算计划;负责全县燃气、供热行业的监督管理,拟订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开发管理科。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城镇家庭住房保障有关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业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监管和行业监管。负责监督管理全县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落实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制定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经纪管理的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住房信息系统。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负责全县人民防空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兼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副局长2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内设机构设科长(主任)3名,股级。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商河县委办公室、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商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商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