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文化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 2019-07-30

 

商办字〔2019〕28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商河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商河县委、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商河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河县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县文化旅游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商河县新闻出版广电局(以下简称县新闻出版广电局)牌子,归口县委宣传部领导。
第三条     县文化旅游局贯彻党的文化和旅游方针和政策,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和县委有关工作安排,推动文化和旅游事业高质量发展,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文化和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或参与拟订文化和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文物保护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体制机制改革。
(三)负责或参与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产业、旅游业、广播电影电视产业发展及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落实并组织实施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相关工作。
(四)负责或参与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科技发展创新,推进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五)负责或参与指导、协调全县性重大文化艺术、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活动;负责全县重点文化设施和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推进全域旅游。
(六)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七)负责或参与组织推进全县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八)拟订全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承担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相关工作,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工作。
(九)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新闻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机构行业监管;负责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负责旅游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
(十)统筹推进全县旅游市场开发,负责组织旅游形象宣传和推广工作,协调推进“温泉花乡·生态商河”旅游品牌建设。
(十一)指导、管理全县广播电影电视事业;指导、管理全县新闻出版、著作权工作。
(十二)指导和管理全县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的保护、利用及与文物相关的公益活动;负责和指导全县考古工作。审查、监督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指导所属文物、博物馆单位业务工作及文物保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组织实施大型对外文化和旅游交流合作活动。
(十四)牵头负责文化和旅游产业,包括动漫、游戏、出版发行、旅游国际交流合作等领域的项目招商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文物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和市委、市政府“一次办成”改革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文化交流与传播,稳步提升“温泉花乡·生态商河”旅游品牌形象和文化软实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政策引导和规划,整合各类文化和旅游资源,健全现代文化和旅游产业体系,激发全社会文化创新活力。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监管与执法的职责分工。县城市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业务主管部门实施责令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等监管程序以后移交的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工作,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需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提供审批资料、技术鉴定和后续补救措施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业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投诉举报并核实和实施监管措施后,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县城市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对于紧急情况下应立即采取行政强制的案件,业务主管部门与县城市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和应急预案,做好源头发现、紧急强制、后续处罚等工作。
2.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职责分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行使经县政府批准集中的文化和旅游领域相关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两部门建立健全衔接配合机制,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强化在联络会商、信息互通、业务协同等方面相互配合。
第四条     县文化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息、调研、后勤、财务、统计、政务督办、信访、政务公开、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和政工等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县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拟订有关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系统普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业务科。指导和管理全县文化馆、图书馆、文物管理所(博物馆);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和对外交流工作;负责或参与、协调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基层文化工作;负责拟订全县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承担全县旅游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与保护 。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规划开发、推广工作,组织全县旅游形象宣传和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县内旅游市场,负责旅游调查、统计分析;承担推进区域旅游合作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对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负责旅行社日常管理、二星级以下旅游饭店(餐馆)管理工作。
(三)公共文化科。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组织文化站、文化大院、农家书屋等基层综合文化服务设施的建设,指导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负责文化市场,广播电视、电影等广播影视市场,出版物、印刷业等新闻出版市场的管理;负责著作权的管理工作;负责文化产业统计工作;负责行政诉讼的处理工作;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第五条    县文化旅游局(县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兼任县新闻出版广电局局长),副局长2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任县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科长(主任)3名,股级。
第六条    县文化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商河县委办公室、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商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商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