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商河县委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 2019-07-30
商办字〔2019〕10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商河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商河县委、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商河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商河县委县直机关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委县直机关工委)是县委派出机关,统一领导县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党的工作,为正科级,列县委工作机关序列。
第三条 县委县直机关工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组织、规划、部署县直机关党的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工作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
(二)指导县直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三)指导县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四)监督检查县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党建责任制、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并向县委报告。
(五)指导县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县委反映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情况。
(六)配合县委有关部门抓好县直机关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县直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县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了解掌握情况,按照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七)督促指导县直机关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直属机关党委,直属党总支、党支部)按期换届,审批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县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组成以及书记、副书记的任免。
(八)指导县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等工作。
(九)领导县直机关各部门单位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十)了解掌握县直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县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一)领导县直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指导县直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党的群众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
(十二)协同有关部门指导、规划、协调、监督、检查县直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培训轮训县直机关党务干部。
(十三)协助有关部门协调县直机关各部门单位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委县直机关工委设下列内设机构:
办公室。协助工委领导做好工委各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文秘、行政事务等工作。
第五条 设立县直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作为县纪委县监委派出机构,按照县纪委县监委授权的范围和权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在县纪委县监委和县委县直机关工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领导县直机关各部门单位机关纪委(直属机关纪委)的工作;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审批县纪委县监委派驻机构和驻在部门立案审查(调查)科员以及以下党员、公职人员违反党纪、职务违法拟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案件;完成县纪委县监委、县委县直机关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县委县直机关工委行政编制6名。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内设机构核定科长(主任)1名,股级。
第七条 县委县直机关工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商河县委办公室会同中共商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商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18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