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 2019-07-30

 

商办字〔2019〕37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商河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商河县委、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商河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商河县委办公室、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河县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组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贯彻党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管理方针和政策,落实党中央关于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和县委有关工作安排,推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管理高质量发展,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规章草案。
(二)负责市场准入、投资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民生保障等领域划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和收费事项的办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负责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流程,推进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负责编制和完善审批服务标准化规程和办事指南,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创新和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体制机制。
(四)负责对进驻县政务服务大厅的审批服务工作及人员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提供相关政务服务和便民服务等;指导、协调各专业大厅相关工作。
(五)负责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
(六)负责全县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指导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七)负责建立完善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健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机制;落实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协调解决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规范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八)承担县行政审批服务改革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以及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成”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
(十一)职责分工
1.关于暂未划转事项及上级政府依法下放实施事项方面的职责分工。暂未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关联事项和收费事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研究提出划转意见,按程序办理;对于上级政府依法下放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先由业务主管部门承接,适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使许可权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承接。
2.关于行政审批和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对于审管分离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科学确定职责定位、厘清权责关系。承担监管职能的各部门负责全方位做好监管工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及时将行政审批信息推送到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供行政主管部门认领;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及时将监管信息、处罚结果及行政审批所依据法律法规等政策调整情况推送到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3.关于依法需要现场踏勘、审图和验收事项方面的职责分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行业标准,对依法需要现场踏勘、审图和验收的事项制定实施办法。技术标准、人员资质要求不高的现场勘验等事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自行组织;技术标准、人员资质要求较高的现场勘验或专家论证等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通过联动平台或电话预约等形式,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参与现场勘验、组织专家论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对出具的相关意见、论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4.关于事项划转后相关材料移交等方面的职责分工。事项划转后,各相关部门要将相关文件及制式证明、证书、申请文书、格式文本等统一移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档案资料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具体使用、移交意见,按相关程序办理。事项划转部门组织召开与行政审批业务相关的会议、开展相关培训等,应通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派员参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上级部门下发的涉及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文件转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协调涉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
5.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担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和收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以及县政府对行政审批事项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6.与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局)在电子政务方面的职责分工。县政府办公室(县大数据局)负责提出县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需求,具体组织推进建设和应用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政府网站内容建设;负责研究提出全县电子政务发展规划,配合县委办公室推进全县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县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和政务服务平台的统筹规划、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安全保障工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提出政务服务平台功能需求,承担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上网运行、业务标准制定、运行监管、评估考核工作,推进平台应用。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县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群团、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
(二)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审批相关政策、法规的对接、收集和综合研究工作;负责全局业务人员的法规推送和培训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业务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重要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审理;负责将行政审批信息推送到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接收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推送的监管信息、处罚结果及行政审批所依据法律法规等政策调整情况;负责审批业务档案的管理;牵头负责有关行政审批法规的汇编工作,编制和完善审批服务标准化规程和办事指南;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法律事务工作。
(三)督查考核科(挂运行监控科牌子)。负责制定落实机关绩效考核办法;负责全局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做好日常考核,汇总考核结果;负责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人员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负责进厅行政审批事项的运行监控和督导督查;负责政务服务体系的运行监控、督导督查、指导和考核。
(四)审批服务综合科。承担县行政审批服务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联合审批、联合踏勘、现场服务的组织协调;协调、指导县政府部门政务服务工作。
(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科。负责划转事项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油区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查、备案、核准、审批等工作
(六)投资与城市管理项目审批服务科。负责划转事项中涉及发展改革、城市管理、科技相关事项的审查、备案、核准、审批等工作
(七)自然资源与工交项目审批服务科。负责划转事项中涉及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水务、交通运输相关事项的审查、备案、核准、审批等工作
(八)农业项目审批服务科。负责划转事项中涉及农业农村、畜牧相关事项的审查、备案、核准、审批等工作
(九)社会事务项目审批服务科。负责划转事项中涉及教育体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和外事侨务相关事项的审查、备案、核准、审批等工作。
(十)工商食药项目审批服务科。负责划转事项中涉及市场监管、粮食流通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查、备案、核准、审批等工作
第五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行政编制35名。设局长1名(兼任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副局长3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任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内设机构设科长(主任)10名,股级。 
第六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商河县委办公室、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商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商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