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 2019-07-30

 

商办字〔2019〕20号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商河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商河县委、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商河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河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贯彻党的财政工作方针和政策,落实党中央关于财政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和县委有关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关于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税政管理工作,完善税收保障机制。负责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县财政、税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
 
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拟订县及镇(街镇)财政分配办法。贯彻实施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承担县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编制年度县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负责政府投资基金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县级预决算公开。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制定全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县级国库业务。组织实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牵头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管理县级财政专户及资金。负责制定全县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牵头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六)负责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制度和办法,承担政府性债务的规模控制、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 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制定全县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按规定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参与拟订县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县级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社会保障相关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
(十一)负责管理全县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会计制度。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十三)协调财税、审计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四)负责制定人才发展财政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五)承担全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相关工作。牵头负责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县财政出资基金合作项目等领域的项目招商工作。
(十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综合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起草和修改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管理财政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文电、机要、督查、档案、保密、信访、保卫工作。负责财政局部门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编制管理工作。指导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二)综合科(挂非税收入管理科牌子)。承担自然资源、林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对归口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等管理。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负责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牵头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三)预算科(挂法规税政科牌子)。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县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县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拟订县与镇街财政分配办法,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算。
承担政府债务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制度和办法,承担政府性债务的规模控制、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
拟订全县财税政策和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县税政管理工作,完善税收保障机制。负责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县财政、税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开展税源调查分析。
负责管理全县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会计制度。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
(四)国库科(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牌子)。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负责组织制定全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县级国库业务。负责全县总预算会计核算。汇总全县财政决算,编制县级财政总决算,汇总全县部门决算,编制县级部门决算。负责管理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并对该账户进行监督和管理。管理县级财政专户及资金。组织实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牵头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负责制定全县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五)行政科(挂社保科牌子)。承担行政、政法、宣传、文化和旅游、科技、教育、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对归口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制定县级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人才发展财政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对归口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社会保障相关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和其他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六)农业科(挂财政监督科牌子)。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对归口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承担涉农资金整合相关工作。提出促进土地整治方面的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土地整治发展规划、政策等。研究拟定镇街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镇街财政、财务管理。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对财政用于“三农”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等。
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协调财税、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七)经济建设科(挂企业科牌子)。承担工业、交通、能源、商贸、粮食和物资储备、建设、应急、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对归口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参与拟订县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县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提出促进资源节约、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
贯彻实施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组织实施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相关工作。牵头负责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县财政出资基金合作项目等领域的项目招商工作。运用合资、合作等方式吸纳民间资本和外商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县级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工作。
(八)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挂预算绩效管理办公室牌子)。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受县政府委托,负责县级国有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管理工作,代表县政府行使出资人权利,制定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城市资产经营方针和经营规划,代表县政府依法统一运营城市资产,整合和盘活城市资产,提高城市资产配置效率。按规定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第五条    县财政局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主任)8名,股级。
暂保留工勤编制1名,待自然减员后收回。
第六条    县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商河县委办公室、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商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商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