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 2019-07-30

 

商办字〔2019〕22号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商河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商河县委、商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商河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商河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县林业局牌子,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党的自然资源和规划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和县委有关工作安排,推动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高质量发展,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执行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国家和省、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统筹全县土地储备开发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落实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参与编制、审查专项规划。负责城乡规划县级统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按照城乡规划政策组织实施。负责镇(街道)有关规划审核工作,指导镇(街道)开展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组织拟订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县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及批后管理工作。
(八)组织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历史建筑普查、公布和保护图则编制工作。
(九)负责组织开展城市设计工作。负责实施城乡规划建设风貌控制。负责建立健全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等。负责组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专项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指导分区城市设计和一般地段城市设计。负责城区城市雕塑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十二)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实施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负责全县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四)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五)推动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拟订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以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林业工作法律、法规;拟订林业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规范林业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林业市场,规范林业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参与拟订城乡生态发展、环境治理规划及防护林带建设方案。
(十八)按权限负责全县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工作。
(十九)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造林、营林、育林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开展植树造林、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二十)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防沙治沙工作。拟订全县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沙化土地合理利用;组织、指导沙尘灾害应急处置。
(二十一)负责全县森林资源的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生态保护红线工作。
(二十二)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负责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三)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编制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调查、监测、评估和宣教工作;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工作;承担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野生植物及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指导、监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林业、绿地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等工作。
(二十四)负责国有林场、苗圃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木种苗、花卉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二十五)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指导和监督退耕还林工作。
(二十六)负责管理县级林业资金并监督使用;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县城区外林业绿化统计工作。
(二十七)组织开展全县林业科研、科技成果推广、教育培训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指导林业产业发展以及利用外资工作;指导林产品、苗木花卉产业发展;负责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林业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十八)指导监督森林公安机关查处各类案件,组织协调重特大案件查处;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九)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县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预防、治理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工作。
(三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负责规范自然资源市场秩序,对自然资源、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等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
(三十一)协助做好涉及矿产资源、项目土地、建设工程、林业等领域的招商服务工作。
(三十二)承担县规划委员会和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十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四)职能转变。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成”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2.根据国家规定统一履行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加快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3.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城乡绿化,保障全县生态安全。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三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职责分工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县自然资源局凭《取水许可证》审核采矿登记相关材料,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办理《采矿许可证》。
2.关于自然灾害防救的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重大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防火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县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水旱灾害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3.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职责分工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行使经县政府批准集中的自然资源、林业、规划领域相关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两部门建立健全衔接配合机制,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强化在联络会商、信息互通、业务协同等方面相互配合。
4.关于监管和执法的职责分工
县城市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业务主管部门实施责令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等监管程序以后移交的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工作,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执法过程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需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提供审批资料、技术鉴定和后续补救措施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业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投诉举报并核实和实施监管措施后,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移交县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对于紧急情况下应立即采取行政强制的案件,业务主管部门与县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和应急预案,做好源头发现、紧急强制、后续处罚等工作。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资保险、离退休干部、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科技与对外合作工作。承担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和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监督科。负责提供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线索和移送、协调处理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县依法行政、普法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等相关工作。负责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及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的办理工作,落实重要信访事项处理。落实上级部门相关督察事项。
(三)自然资源管理科。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有关工作。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调查监测评价、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有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形势分析、调查研究等工作。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等有关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四)国土空间规划科。负责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耕地保护,组织划定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承担建立空间规划和“多规合一”体系工作机制,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县域规划统筹工作。组织开展城市发展战略研究、自然资源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工作。指导监督镇(街道)有关规划编制工作。
(五)国土空间利用科。负责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强度做出实施性安排,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负责项目选址、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方案审查、规划管理及批后管理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工作。负责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林业改革、林业市场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造林绿化、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等有关工作。负责国有林场、苗圃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林业、绿地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和防治`等工作。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行政编制17名。设局长1名(兼任县林业局局长),副局长3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任县林业局副局长);内设机构设科长(主任)5名,股级。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商河县委办公室、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商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商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