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 2018-08-30

商编发20185

根据市编委批准的《商河县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济编发201613号),设立商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县政府直属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辖区内行使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和部分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强制权。

一、职能转变

增加的职责

(一)划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能;

(二)划入县住建委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三)划入县国土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局)行使的行政处罚职能;

(四)划入县交通运输局行使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职能;

(五)划入县农业局行使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职能;

(六)划入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行使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职能;

(七)划入县畜牧兽医局行使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职能;

(八)划入县水务局行使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职能;

(九)划入县林业局行使的除森林防火以外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职能;

(十)划入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旅游局)行使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县政府关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综合行政执法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职责。

(二)健全完善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负责镇(街道)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指导和部门沟通协调工作,负责跨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负责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以及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城市园林绿化、城市规划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等工作。

(四)负责环境保护领域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以及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乱排污水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等工作。

(五)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领域对场外(店外)经营无照商贩、未进指定地点摆卖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以及乱摆摊担,店外经营、作业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等工作。

(六)负责建筑管理、房屋管理、人防管理等领域以及其他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等工作。

(七)负责土地行政管理、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地质行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工作。

(八)负责农村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出租车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工作。

(九)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农业、渔业、农业机械、畜牧兽医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工作。

(十)负责水行政管理、水土保持、河道管理、水利工程建设、防洪抗旱、农村供水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工作

(十一)负责林木管理、林地管理、种子管理、野生动植物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工作。

(十二)负责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旅游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商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宣传、信息、档案、机要、统计、工资福利、后勤保障、政府信息公开、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组织拟定综合执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局人事管理、党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员管理工作;负责干部任免、绩效考核、理论学习、行风建设等工作。

(二)法制科

负责执法业务指导、法制培训工作;负责执法类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制定;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许可审查、执法办案审查、法律文书、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负责申请、配合法院执行非诉执行案件;组织听证和重大案件会审;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诉、综合执法法律解释和调研;负责综合执法事项的梳理、执法操作规范的拟定等;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三)督查科

负责对综合执法工作的巡查、巡视工作;负责监督专项整治方案及局重点工作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重大活动及迎检考核的保障工作;负责拟定综合执法监督考核细则;负责受理群众对执法人员效能、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的投诉,并调查、落实和处理。负责城乡环卫一体化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四、人员编制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定编制12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长(主任)3名、副科长(副主任)3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监管与行政执法的职责分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环卫、城市环境保护(建筑施工作业环境噪声污染、餐饮场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占道经营领域巡查职能;负责对业务主管部门实施责令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等监管程序以后移交的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工作,对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及执法过程中发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需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专业机构提供审批材料、技术鉴定和后续补救措施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相关政策,做好审查审批、批后监管、协调指导等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继续负责各自领域违法行为的巡查监管职责;负责各自领域群众投诉举报、行业监督热线、12345热线转办件的受理、核实和先期监管工作;对依法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以一案一函的形式连同相关证据、案源材料一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对于紧急情况下应立即采取行政强制的案件,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应急预案,做好源头发现、紧急强制及后续处罚工作。

(二)关于环境噪声监管的职责分工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环境噪声的检测鉴定;负责对工业生产以及在居民住宅区从事商业贸易、餐饮娱乐、体育以及组织旅游、培训等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建筑施工作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县公安局负责划定机动车辆禁鸣区域、路段以及大型货车、拖拉机、摩托车禁行路段、时间,并设置明显标志;负责对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以及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关于餐饮业油烟治理的职责分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餐饮经营场所未按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及油烟排放浓度超过标准或将油烟排入下水道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治。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安装并运行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餐饮经营场所的油烟排放浓度进行检测认定。

(四)关于行政复议的职责分工。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受理行政复议事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所属事业单位设置

1.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正科级公益一类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受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以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在行政辖区内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核定编制145名,领导职数核定大队长1名、政委1名、副大队长4名。

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内设13个执法中队派驻镇(街道)及开发区负责具体综合行政执法,具体为:许商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中队、玉皇庙镇行政执法中队、龙桑寺镇行政执法中队、殷巷镇行政执法中队、怀仁镇行政执法中队、贾庄镇行政执法中队、郑路镇行政执法中队、白桥镇行政执法中队、孙集镇行政执法中队、韩庙镇行政执法中队、沙河镇行政执法中队、张坊镇行政执法中队及山东商河经济开发区行政执法中队。内设1个直属中队负责重大执法任务和跨镇(街道)执法。

镇(街道)、开发区综合执法中队和直属中队各核定中队长1名、副中队长1名。

行政执法中队主要职责:以综合执法局的名义,在行政辖区内开展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工作,并及时向局报告工作情况;参加局组织的重大和跨区域的行政执法行动和应急任务;参加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与综合行政执法有关的专项整治行动;对可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报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核后依法组织实施;完成其他交办工作。

2.县环境卫生管护中心。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环卫管理科、废弃物管理科。核定编制38名,领导职数核定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主要职责: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道路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处理、粪便清运消纳处置工作。

(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

加强与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运行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落实好工作衔接制度、案件移送抄告制度、举报投诉信访受理制度、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协调会商制度、职责分工争议协调制度等6项工作制度。

(三)建立职责与清单调整协同机制。主要职责需要调整的,相关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同步作相应调整。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时,应同时提出相关事项清单调整意见。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