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编发〔2017〕38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商河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济厅字〔2014〕33号),设立商河县民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县属非公募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负责全县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2.指导和监督社区档案管理工作。
3.负责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县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监督乡镇优抚政策的贯彻落实;指导全县双拥工作;指导革命烈士陵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县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五)负责全县社会救助管理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负责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养老机构、家庭寄养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慈善工作;负责全县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扶持保护政策。
(六)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全县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县地名和行政区划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村(居)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和监督社区档案管理工作。
(十)管理全县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指导全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和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县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推进全县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商河县民政局设4个职能科室和商河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文秘、政务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调研、会务、信访、档案、法制、后勤管理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资保险以及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和县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管理全县的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镇(街道)民政事业费的使用;指导全县福利彩票发行工作;负责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优抚科
负责全县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和有关人员伤残等级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监督镇(街道)优抚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社会事务科(救灾救济科)
负责全县社会救助工作,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检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负责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养老机构、家庭寄养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扶持保护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开展移风易俗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节俭办理婚事丧事;负责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手续;开展婚前教育,倡导晚婚晚育;管理婚姻档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负责全县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慈善工作和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推进全县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依法审核、申报收养登记;负责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四)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科(区划地名科、行政审批科)
提出加强和改进村(居)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和监督社区档案管理工作;拟订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承办行政区划变更手续的报批;承办本辖区内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工作;负责编绘地名图、录、志典等各类地名图书,管理地名档案;对社会使用标准地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地名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办理工作;组织推动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商河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副科级)
负责全县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县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双拥工作。
四、人员编制
商河县民政局核定行政编制13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主任)4名;商河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主任1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收养登记的职责分工
县民政局负责严格把关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收养登记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县司法局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
(二)关于烈士抚恤的职责分工
县民政局会同人社、财政部门制定烈士抚恤金政策;负责烈士备案工作;及时足额发放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负责国家烈士褒扬金的分配;指导各乡镇定期抚恤金发放。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做好烈士抚恤金的发放工作;下达国家烈士褒扬金。
(三)关于救助管理的职责分工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救助管理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确定定点收治医院,做好救助对象中危重病人、传染性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对定点医院的治疗过程进行监督。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劝离、护送等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有影响或占据公共设施、场地等情形进行制止和管理。
(四)关于民办教育机构监管的职责分工
县民政局负责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及监管;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教育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责令停止办学,仍不停止办学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县成人教育局负责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及监管指导。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技能类民办培训学校的监管,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从事“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由人力社保主管部门、民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县物价局负责收费项目及标准审批,依法查处违法收费行为。
(五)关于先系民族宗教团体管理的职责分工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民族宗教团体业务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民族宗教团体登记管理。
(六)关于行政复议的职责分工
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受理行政复议事项。县民政局负责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建立职责与清单调整协同机制。主要职责需要调整的,相关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同步作相应调整。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时,应同时提出相关事项清单调整意见。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18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