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编发﹝2017﹞34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商河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济厅字﹝2014﹞33号),设立商河县农业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负责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和“负责渔业执法队伍建设”职责划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2.将商河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商河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归县农业局承担。
3.管理商河县畜牧兽医局和商河县农业机械管理局。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化全县农业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2.加强农业保险工作。
3.加强农业产业化工作,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4.加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农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县农业和农村中长期经济发展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普法宣传教育,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管理;负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三资”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参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农村综合改革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三)承担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责任。指导农产品生产,组织实施扶持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组织实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及农产品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指导家庭农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
(四)承担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承担县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监测工作;拟定全县蔬菜产业总体规划及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组织拟订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业环境监测;负责依法实施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
(六)协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负责依法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农用膜、食用菌种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七)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疫情灾情;负责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预警与控制和农业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
(八)负责农业信息工作。负责收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有关农业、渔业统计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九)承担农业科研、农技推广工作。拟订全县农业科研、农业技术推广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组织开展农作物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及推广工作;指导全县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负责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调解处理;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和“四荒”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负责有关野生植物、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负责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一)负责农业农村人才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农民科技培训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负责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承办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技术职称评定有关事宜;指导农业教育有关工作;提出对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十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农业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有关工作;承担全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
(十三)承担渔业发展和渔业管理责任。拟订全县渔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渔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负责渔业产品质量、生产安全和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指导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渔业养殖和标准化生产,引导全县渔业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负责指导水产苗种管理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渔政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扶贫开发工作。研究拟订扶贫开发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扶贫工作;负责扶贫项目的审核、申报工作,监督检查扶贫资金的使用。
(十五)负责全县畜牧兽医和农业机械行业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县农业局设5个职能科室和商河县扶贫工作办公室。
(一)办公室(挂财务审计科牌子)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会务、文秘、宣传、档案管理、安全、保密、信访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和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负责财务预算、决算、账目管理及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算和分析,负责办公经费的审核、报销工作;负责局内部财务指导、监督、审计工作;负责国有资产、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参与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组织农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承担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工作;提出对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建议;负责农业劳模的推荐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和其他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发展规划科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承担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 负责全县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提出农业结构调整建议,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承办农作物各类补贴的有关工作;调度和发布农情信息;组织实施农业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负责全县农业产业化工作,统计认证农业龙头企业;负责农业统计工作;指导家庭农产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
(四)生态农业科
拟订全县生态农业、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农业环境监测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挂行政审批科牌子)
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信息发布;负责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办理工作;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商河县扶贫工作办公室(副科级)
拟定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扶贫项目的审核、申报,监督、检查扶贫资金的使用;负责有关扶贫统计、监测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扶贫工作。组织农业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编制农业资源发展区域规划;制定农业区域发展政策,指导农业资源优化配置;负责农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和高效农业示范工作;综合管理开发农业“四荒”资源。
四、人员编制
县农业局机关行政编制24名(含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编制8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长(主任)5名;商河县扶贫工作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下同)、食用水产品监管的职责分工
县林业局负责(1)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食用林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2)与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县农业局负责(1)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2)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产养殖中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其他渔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3)与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4)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1)食用农产品、食用水产品、食用畜禽及其产品、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2)与县农业部门、县林业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关于芽菜蔬菜(指利用植物种子或其他营养贮藏器官,以水为培养基,直接培植出可供食用的芽苗、球茎、幼茎、嫩芽或幼梢的蔬菜)监管的职责分工
县农业局负责豆芽等芽菜蔬菜培植行为的监督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规模化加工的芽菜类蔬菜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餐饮服务单位自制芽菜类蔬菜的质量监管,对其购进的芽菜类蔬菜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的监督管理。
(三)关于农药监管的职责分工
县农业局负责全县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质量监督和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违反农药广告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的监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关于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和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的职责分工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和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中药材、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坪草、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及其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无毒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已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园、风景名胜区绿地林木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五)关于不动产登记管理的职责分工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承担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负责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县国土资源局做好林权登记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做好本级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做好本级房屋交易管理工作;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建设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配合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县农业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
(六)关于食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
县农业局负责(1)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2)与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七)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的职责分工
县农业局负责加大种植业结构调整力度,扩大经济作物种植面积,积极引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成果,搞好试验、试点、示范,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工作,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秸秆焚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巡查,对检查情况汇总并通报。
(八)关于行政复议的职责分工。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受理行政复议事项。县农业局负责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在我县脱贫攻坚期间,有关扶贫开发工作职能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县农业局扶贫开发办公室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涉及扶贫开发工作的8名行政编制和县扶贫工作办公室1名主任(副科级)、1名副主任(股级)领导职数及10名事业编制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使用,待此项工作结束后收回。
(二)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三)建立职责与清单调整协同机制。主要职责需要调整的,相关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同步作相应调整。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时,应同时提出相关事项清单调整意见。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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