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商河县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 2017-12-30

商编发〔201740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商河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济厅字〔201433号),设立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挂商河县规划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转、取消的职责

1.将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职责划入县国土资源局。

2.将房屋权属登记有关职责划入县国土资源局。

3.将人民防空有关职责划入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4.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职责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5.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将县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监管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增加规模以上燃气经营许可职责。

3.增加领导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

2.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商品房去库存,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改革。

3.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强化监督措施,保障城乡规划依法有序实施;加强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职责。

4.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和测绘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和测绘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职责。

(二)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三)承担推进全县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责任。负责指导监督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农村危房改造、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公共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工作。

(四)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本县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协调清理拖欠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工作;负责散装水泥推广工作。

(五)承担受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检查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安全措施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对建筑工程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抽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受监督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核发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负责对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监督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综合协调工作。

(六)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及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我县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实施计划;负责实施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设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新建建筑节能认可监督管理;负责勘察设计质量的政策性审查工作。

(七)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落实房地产业的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负责做好本级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房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房产测绘工作,配合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

(八)指导城市建设管理、人民防空工作;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城市建设档案等方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公园、风景林地建设和管护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工作;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城市建成区内各类树木伐移事项审批;负责城区建设项目(重点是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绿化率审批;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护工作;负责城市排水、燃气、供热和市政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全县城乡建设与市政基础设施维护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编制提报城乡建设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预算计划;负责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工作;参与或组织审查大中型工程及重要项目的论证、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负责全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负责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承担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建设范围内建(构)筑物和管线设施拆迁工作的综合协调职责。

(九)承担住房保障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责任。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维修等工作;负责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准入资格核准及发放工作;负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监督指导全县物业行业服务工作;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质量保修金的归集、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管理和白蚁防治。

(十一)负责全县城市更新工作统筹协调和推进工作,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十二)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和测绘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镇体系规划;参与编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负责规划编制成果的审查和报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业专项规划;负责依法实施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规划批后管理;负责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工程规划审查认定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和测绘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十三)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县规划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财务审计科牌子)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督查、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后勤管理服务、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监督管理;负责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计生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挂行政审批科牌子)

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和测绘管理等规定草案;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等工作;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本行业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县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和县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等工作;负责普法教育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办理工作;组织推动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三)城乡规划科

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和测绘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镇体系规划;参与编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规划编制成果的审查和报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项规划;负责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负责依法实施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规划批后管理;负责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工程规划审查认定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和测绘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建筑立面改造的审批;参与或组织审查大中型工程及重要项目的论证、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

(四)城乡建设科

统筹指导全县城镇化和村镇建设工作;负责申报特色小镇建设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负责城镇化数据分析、统计、整理和上报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农村安全住房建设、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重点镇的建设;指导公共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工作;具体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农村无害化厕所改造工作及农村街巷硬化试点工作;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督查协调及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参与编制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五)建筑业管理科

拟订全县建筑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行业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维护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运行;监督管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收缴与拨付;负责建筑业的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建筑市场规范服务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本县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建筑劳务用工行为;指导协调建筑工程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清理拖欠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工作;负责建筑业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新建建筑节能认可监督管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负责推广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及可再生能源项目等工作;负责城镇减排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质量政策性审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负责社会投资项目招投标备案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合同备案。

(六)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科

负责制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维修等工作;负责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准入资格核准及发放工作;负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贯彻落实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规范房屋产权和房产交易市场;负责做好本级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建设和完善房产信息系统;配合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审核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负责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备案;负责房产中介行业管理;监督指导全县房产测绘工作。

(七)房地产开发管理科

拟订全县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初审工作;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负责审批《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商品房现售备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信息建设和商品房网上销售监管;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参与老旧住宅小区整治工作;负责前期物业招标投标手续备案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负责全县物业服务行业的统计工作;负责房屋安全检测鉴定行业管理和白蚁防治工作;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质量保修金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房屋修缮标准和预算定额。

四、人员编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县规划局)核定行政编制22名。领导职数核定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3名,科长(主任)7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重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办理项目立项手续,下达投资计划,审批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县财政局负责编制政府项目资金预算,审批政府采购计划并按程序拨付建设资金。

(二)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职责分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对招投标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对县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三)关于监管与行政执法的职责分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依法履行相关政策,做好审查审批、批后监管、协调指导等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管理中需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的案件及时告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行使职权中,需要相关审批资料、技术鉴定和后续补救措施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人防管理、城市规划管理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等后续监管,将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四)关于油气管道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站以下燃气管道的安全监管工作。县油区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油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

(五)关于公路规划及公路前期工作的职责分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参与或组织审查大中型工程及重要项目的论证、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县公路管理局根据省、市要求,编制全县的国省道干线公路发展规划和入网规划,配合上级部门进行工作;并牵头开展公路前期工作,开展OD调查,按照公路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国省道干线公路用地预核实、审核、批复,做到节约土地,如属基本农田,需进行用地性质调整;负责沿线地质、压覆矿产、取弃土场的审批。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在国、省道干线公路的项目预审及上报工作,协调拟建项目与公路、铁路、河道、管线等交叉工作的协调工作。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国、省道干线公路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工作,确保立项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国、省道干线公路的水利、水库等的防洪影响评价审核。

(六)关于城乡绿化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协调城区绿化管理工作。县林业局组织、指导全县(住建部门管辖范围除外)造林绿化工作。

(七)关于防汛抗旱工作职责分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区防洪工程的行业管理,密切检测城区洪水的演进过程,制定城区防洪预案。组织城区抗洪抢险及水毁工程的修复。县水务局负责内河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检测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制定内河防汛预案。组织内河抗洪抢险及防洪工程的水毁修复工作。

(八)关于工程管理的职责分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城区内河道管理与管护等任务,负责城区河道整治办公室日常工作,做好城区内河道截污整治工程立项申报、实施等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城区规划范围外的14条内河及2条过境河道的治理与管护等任务,负责内河水利工程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城区外河道整治省市县相关投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内河道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办公室日常工作,整治河道沿岸环境卫生、组织查处违法违章建设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县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国家及省、市、县建设资金并实施监督。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及相关报批工作。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筹措及河道水质监测,查处违法排水行为。县商务局会同县供销社负责沿河废品收购站点搬迁工作。

(九)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职责分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抓好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拆迁施工工地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做好城区裸露地面和道路的硬化、维护及修复工作;负责城区裸露地面土地绿化。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新建项目的环境准入,做好新建项目源头管理;实施重点企业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全县车辆“黄改绿”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污染监测网络系统和环境监测制度,及时掌握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负责餐饮业油烟排放浓度的监督性监测。县公路管理局负责实施城区规划区以外国道、省道干线道路的湿式保洁。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托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固定检测站,加强对城区外未采取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措施车辆的查处;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机动车营运定期审验合格手续;配合环境保护局做好车辆“黄改绿”管理工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实施火电、水泥、煤炭等重点企业布局优化调整,淘汰重点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实施加油(气)站、储油(气)库及在用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推动机动车油品配套升级;制定并实施全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撒漏污染的行为和建筑渣土、生活垃圾私拉乱倒行为;严格实行渣土车出场前冲洗、全密闭运输、规范化处置全过程监管;清理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负责对餐饮经营场所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安装后不运行以及油烟排放浓度超过标准的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治。县公安局负责划定黄标车禁行区域,对进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进行查处,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配合县环境保护局做好车辆“黄改绿”管理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车用油品的行为,保障油品质量。县林业局负责城区规划区以外生态防护林带建设,开展植树造林,提高绿化水平。

(十)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职责分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做好本级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相关工作;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房屋登记工作;配合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做好本级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县农业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承担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负责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林权登记工作。

(十一)关于行政复议的职责分工

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受理行政复议事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商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商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直属机构,副科级规格,领导职数核定主任1名(副科级)、副主任1名(股级)。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人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编制全县人防建设专项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防空袭方案和相关保障计划,负责全县人口疏散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防空袭演习演练;组织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组织管理全县人防工程建设;执行国家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监督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组织人防平战结合和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负责全县人防通信警报、信息网络建设管理;利用防空警报发布灾情警报;组织开展人防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组织履行人防义务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人防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征缴易地建设费工作;负责全县人防系统战备值勤和应急值班工作;战时根据有关命令、指示,发布空袭警报、实施应急方案和保障计划;承担县人民防空工作军政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职责与清单调整协同机制。主要职责需要调整的,相关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同步作相应调整。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时,应同时提出相关事项清单调整意见。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