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编发〔2017〕36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商河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济厅字〔2014〕33号),设立商河县国土资源局,挂商河县不动产登记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转、取消的职责
1.取消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核。
2.将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职责划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审核。
2.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不动产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国土资源、不动产登记有关规范、办法并监督实施;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职责。
(二)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落实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落实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
(三)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依法履行审查审批、批后监管、协调指导等职责。
(四)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矿山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审核城乡总体规划;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工作。
(五)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负责全县城乡地籍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土地确权、调处权属争议。
(六)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议;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拟订推进全县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负责全县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负责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及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等级评定、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土地确权等工作;负责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
(九)承担土地供应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负责全县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拟订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转让、供后监管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国有土地收购(回)储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地价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基准地价的制定与更新,对中介机构评估的宗地地价进行备案登记管理;负责全县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和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土地、矿业权市场;组织对土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及其行为。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负责全县规划矿区的管理;负责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
(十二)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监管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县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三)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相关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拟订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十四)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参与拟订收益分配制度,规范、监督资金使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治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十五)拟订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全县国土资源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商河县国土资源局(商河县不动产登记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法规监察信访科、行政审批科)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文秘、会务、调研、督办、机要、政工、安全保密、窗口办文、政务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档案、老干部、计划生育及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负责国土资源人才队伍及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建设工作;负责开展国土资源宣传工作;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编报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管理局机关的业务经费和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投资工作,协助财税部门做好有关国土资源税费的征收工作。
组织拟订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初稿;负责土地和矿产资源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等行为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法规、政策咨询工作;负责有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县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和国土资源违法举报事项的登记和转办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办理工作;组织推动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二)规划用地科(耕地保护科)
组织编制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基本农田保护等专项规划;负责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验收和耕地占补平衡等工作;承担耕地保护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和征地补偿工作;负责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工作。指导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的实施;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规模的审核工作;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工作。
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负责全县土地市场管理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工作;负责拟订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土地的供后监管工作;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协议出让、租赁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临时使用土地的审批工作;审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负责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等级评定工作;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公益性地价评估。
(三)地籍管理科(不动产登记管理科)
拟订全县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土地权属管理;负责全县土地调查数据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指导和监督全县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议;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拟订推进全县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地质矿产科
负责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矿山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矿业权市场;负责矿区范围划定和采矿权管理工作;依法调处有关采矿争议、纠纷;承担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工作;负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负责全县占用、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核;负责审查矿山企业开发利用方案和各类地质报告;参与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编制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管理探矿权市场;承担探矿权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监督管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热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的落实;监督管理矿泉水、地热及浅层地温能的开发利用。
四、人员编制
商河县国土资源局(商河县不动产登记局)核定行政编制11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长(主任)4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职责分工
县国土资源局凭《取水许可证》审核采矿登记相关资料,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办理《采矿许可证》。
县水务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
(二)关于设施农用地备案的职责分工
县国土资源局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纠正。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
县农业部门(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纠正。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关于矿井关闭监管和废弃井治理的职责分工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牵头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安监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产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非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国土资源局。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国土资源局。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国土资源局。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矿井提出关闭意见,并负责监督和指导。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国土资源局。
(四)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职责分工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做好本级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做好本级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相关工作;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配合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
县农业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依法承担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负责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协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林权登记工作。
(五)关于监管与行政执法的职责分工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履行相关政策,做好审查审批、批后监管、协调指导等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管理中需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的案件及时告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行使职权中,需要相关审批资料、技术鉴定和后续补救措施的,县国土资源局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土地行政管理、矿产资源行政管理、地质行政管理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等后续监管,将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县国土资源局。
(六)关于行政复议的职责分工
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受理行政复议事项。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建立职责与清单调整协同机制。主要职责需要调整的,相关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同步作相应调整。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时,应同时提出相关事项清单调整意见。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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