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编发〔2017〕37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商河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济厅字〔2014〕33号),设立商河县环境保护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增加的职责
1.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规模化畜禽养殖、机动车排气、扬尘等污染防治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3.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审核有关规划、计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职责。
(二)负责全县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配合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受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落实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分解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负责督查、督办、核查减排责任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县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环评审批和监管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拟订全县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七)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废旧金属熔炼企业、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八)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标准,落实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本县重点流域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监督管理制度;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工作;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商河县环境保护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环境安全应急管理科)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文秘、会务、调研、督办、机要、保密、政务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档案、安全保卫及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县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制定机关内部规范,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老干部、党政群团体及计划生育等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承担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全县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组织开展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园区、镇(街道)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应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
(二)法规信访科
负责审查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组织听证、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负责行政赔偿工作;负责组织环境执法检查和执法培训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制调研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信访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三)环境管理科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行政审批科)
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和产业规划。监督管理全县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化学品及噪声、振动等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负责全县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限期治理等制度的实施;审批限额内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管理全县自然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县生态农业建设工作,监督全县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管理全县环境科技成果和环保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工作。负责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规划与计划以及环境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提出总量控制计划建议;组织考核园区、镇(街道)总量控制目标的落实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办理工作;组织推动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
商河县环境保护局核定行政编制9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主任)3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及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分工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依程序移送公安部门;与公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执法协作、行刑衔接、信息互通、联动保障等制度,形成联动执法工作机制。
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排放、倾倒危险物质的违法行为人,以及盗窃、损毁环境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依据《刑法》等相关规定,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案侦查;对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行为,及时排除阻扰,坚决依法处理;与环保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执法协作、行刑衔接、信息互通、联动保障等制度,形成联动执法工作机制。
(二)关于放射源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协调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医用辐射机构落实准入制度的监督检查;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县公安局负责对放射源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依职责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牵头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业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负责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五)关于环境噪声监管的职责分工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环境噪声的监督性监测;负责对工业生产以及在居民住宅区从事商业贸易、餐饮娱乐、体育以及组织旅游、培训等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建筑施工作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县公安局负责划定机动车辆禁鸣区域、路段以及大型货车、拖拉机、摩托车禁行路段、时间,并设置明显标志;负责对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以及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关于水体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调查处理水污染事故。
县农业局负责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
(七)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新建项目的环境准入,做好新建项目源头管理;实施重点企业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全县车辆“黄改绿”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污染监测网络系统和环境监测制度,及时掌握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负责餐饮业油烟排放浓度的监督性监测。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抓好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拆迁施工工地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做好城区裸露地面和道路的硬化、维护及修复工作;负责城区裸露地面土地绿化。
县公路管理局负责实施城区规划区以外国道、省道干线道路的湿式保洁。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托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固定检测站,加强对城区外未采取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措施车辆的查处;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机动车营运定期审验合格手续;配合环境保护局做好车辆“黄改绿”管理工作。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实施火电、水泥、煤炭等重点企业布局优化调整,淘汰重点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实施加油(气)站、储油(气)库及在用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推动机动车油品配套升级;制定并实施全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划。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撒漏污染的行为和建筑渣土、生活垃圾私拉乱倒行为;严格实行渣土车出场前冲洗、全密闭运输、规范化处置全过程监管;清理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负责对餐饮经营场所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安装后不运行以及油烟排放浓度超过标准的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治。
县公安局负责划定黄标车禁行区域,对进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进行查处,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配合县环境保护局做好车辆“黄改绿”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车用油品的行为,保障油品质量。
县林业局负责城区规划区以外生态防护林带建设,开展植树造林,提高绿化水平。
(八)关于清洁生产审核的职责分工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监督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山东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本县除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以外的清洁生产审核促进工作。
(九)关于医疗废物监管的职责分工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对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许可;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查处。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对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县公安局负责打击医疗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和处置的违法行为。
(十)关于饮用水源地保护的职责分工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
县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
(十一)关于无证无照环境污染监管的职责分工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查处无环保排污许可证等的环境污染行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无需取得许可、审批及行业管理的无营业执照经营行为。
(十二)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的职责分工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工作,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秸秆焚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巡查,对检查情况汇总并通报。
县农业局负责加大种植业结构调整力度,扩大经济作物种植面积,积极引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成果,搞好试验、试点、示范,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秸秆综合利用,扶持农机大户,组建农机服务队。
县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农作物秸秆的青贮、氨化,重点扶持养殖专业村和养殖大户,扩大过腹还田面积。
县林业局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因焚烧秸秆造成烧毁路边、田间地头树木甚至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进行处理。
县科学技术局负责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引进、推广,指导和扶持各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利用新技术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县交通运输局交运部门负责农机、运送秸秆车辆、秸秆禁烧督导和宣传车辆的道路通行保障,免收过路、过桥等交通费用。
县公安局负责对蓄意焚烧秸秆且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及时予以严厉打击。
(十三)关于行政复议的职责分工
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受理行政复议事项。县环境保护局负责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建立职责与清单调整协同机制。主要职责调整的,相关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同步作相应调整。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时,应同时提出相关事项清单调整意见。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18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