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编发﹝2017﹞30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商河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济厅字〔2014〕33号),设立商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商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餐饮服务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2.承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和防控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体系。
3.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县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相关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总责的机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依法公布我县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参与制定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四)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交流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掌握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指导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省、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以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6个职能科室,派出机构设12个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一)办公室(挂宣传和应急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担组织拟订并实施食品药品安全规划的具体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新闻发布和应急工作;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及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处理有关工作。负责食品药品相关专项经费管理工作;承担局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配合市局开展执业药师执业资格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科技项目;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建设;负责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负责执法装备保障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重大政策;负责指导全县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工作;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三)综合协调督查科
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制定全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和风险监测工作计划;组织实施食品安全评价性监测;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风险交流;负责食品安全综合整顿治理,监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落实;承担品牌建设相关工作。负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评议、考核工作;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工作。
(四)食品安全监管科
承担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食品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制定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指导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含权限内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工作;制定流通环节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承担网络销售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小摊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食品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工作;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相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协调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统筹协调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指导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五)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承担生产环节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化妆品、医疗机构制剂相关标准和质量管理规范;制定生产环节药品、化妆品监督抽检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参与相关药品、化妆品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实施生产环节问题药品、化妆品召回制度;依法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环节特殊药品监督管理。
承担经营、使用环节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药品、化妆品经营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化妆品经营、使用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全县药品、化妆品监督抽检计划,制定经营、使用环节药品、化妆品监督抽验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相关药品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实施经营、使用环节问题药品召回制度;负责经营、使用环节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监督管理;承担网络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医疗器械经营相关行政许可(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标准、质量管理规范和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抽样检验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产品召回工作。
(六)行政审批办公室
制定有关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承担县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备案)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食品药品行政许可材料受理、交办、发证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并监督实施;协调推进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派出机构
设置商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玉皇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殷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郑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贾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龙桑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孙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白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怀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韩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沙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张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等12个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建制级别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相同。
主要职责:承担本区域食品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机关行政编制22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副局长(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3名(其中1名兼任县卫计局副局长),科长(主任)6名、副科长(副主任)6名。
镇(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共核定行政编制60名,其中:许商、玉皇庙、殷巷、郑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各核定编制6名,贾庄、龙桑寺、孙集、白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各核定编制5名,怀仁、韩庙、沙河、张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各核定编制4名。领导职数各核定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与县农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产养殖中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其他渔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食品实施监督管理。
县农业部门负责豆芽等芽菜蔬菜(指利用植物种子或其他营养贮藏器官,以水为培养基,直接培植出可供食用的芽苗、球茎、幼茎、嫩芽或幼梢的蔬菜)培植行为的监督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规模化加工的芽菜类蔬菜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餐饮服务单位自制芽菜类蔬菜的质量监管,对其购进的芽菜类蔬菜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的监督管理。
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县畜牧兽医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食品实施监督管理。
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县林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林业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食品实施监督管理。
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县卫生计生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实施食品安全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负责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对经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的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制定、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参与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协助县卫生计生部门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县卫生计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负责对县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中不安全的食品立即采取措施。
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因素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调查结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县卫生计生部门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传染病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工作组(队),落实对伤员的救治措施,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及监督措施;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和镇(街)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食品安全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与监管;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医疗机构药品使用控制、处方点评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对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第一类疫苗分发、预防接种和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负责全县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和使用药品质量监督管理;负责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许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疫苗的质量和药品流通企业疫苗储存、运输的监督管理。
县卫生计生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获得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并对其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监督餐饮服务单位不得使用县卫生计生部门通报不合格的餐饮具,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与县市场监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部门,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县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县市场监管部门对监管中发现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核发营业执照,将已登记注册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索证管理,监督餐饮服务单位禁止使用县卫生计生部门通报不合格的餐饮具,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与县商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商务部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发展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七)与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食品摊贩违规占道经营行为的执法查处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指定区域内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特许经营企业市场准入,指导和监管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工作;负责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县食安办、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经信局报送餐饮单位餐厨废弃物签约及收运情况;负责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县市场监管局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理厂生物柴油产量及去向。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各部门依职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情况列为量化分级管理和信用评价内容,将新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八)与县公安机关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公安机关负责全县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县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县公安机关,县公安机关应当迅速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县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保证刑事办案工作顺利进行。
(九) 与县教育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全县教育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校园及周边食品店、餐饮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十)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协调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职责分工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
(十一)关于行政复议工作
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受理行政复议事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暂保留工勤编制2名,今后随自然减员逐一收回。
(二)根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要求,将商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科室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划入商河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由其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
(三)建立职责与清单调整协同机制。部门主要职责需要调整的,相关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同步作相应调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时,应同时提出相关事项清单调整意见。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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