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编发﹝2017﹞20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商河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济厅字﹝2014﹞33号),设立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职责。
2.取消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职责。
3.取消依法办理相关广告登记的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
将查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职责划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增加的职责
承接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下放到县市场监管局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企业公示信息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2.加强监督管理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职责。
3.加强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执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相关行政许可工作;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负责规定范围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以及其他各类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日常办理和监督管理。
(三)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商品市场交易和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四)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监督管理全县范围内的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协助开展反垄断执法相关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专项治理工作。
(七)依法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指导动产抵押登记;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
(八)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工作。
(十)负责规定范围内的企业信息公示,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信息共享归集和信用约束,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风险分类监管。
(十一)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质量强县战略和品牌发展战略;实施国家和省、市质量奖励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十二)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按要求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负责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照分工打击假冒伪劣活动;根据县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全县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十三)负责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团体标准建设;依法管理企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和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和强制检定工作,组织量值传递;规范监督商品计量与市场计量行为;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资格。
(十五)负责管理全县认证认可工作;根据授权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
(十六)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
1.办公室(挂政策法规科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统计、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县经济发展投诉中心转办事项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新闻宣传、舆情管理和新闻发布等工作;承办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装备工作。
组织、协调、参与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听证等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指导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本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2.组织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3.市场合同管理科(挂网络交易监管局牌子)
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工作;负责督查落实全县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拍卖行为;负责指导动产抵押登记;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负责监督管理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工作,监管网络经营资格,抽查网络交易行为,实施网络消费维权,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4.商标广告管理科
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保护工作。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推动广告业发展;负责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
5.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挂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牌子)
依法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负责指挥、调度全县12315投诉举报网络运行,以及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6.质量监督科(挂标准化计量科牌子)
负责全县质量宏观管理工作,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推进质量强县战略和品牌发展战略;实施国家和省、市质量奖励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负责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照分工打击假冒伪劣活动;根据县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全县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推广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团体标准建设;开展工业、服务业和农业标准化工作;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管理企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和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组织贯彻计量法律法规;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制造、使用和销售;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指导全县工业计量工作。
7.特种设备管理科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按规定权限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
(二)直属机构
1.企业注册局(副科级 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负责统筹推进全县商事制度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工作,统筹推进市场监管大数据发展应用;推动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 转变相关工作,承担范围内各类企业登记注册以及其他各类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日常办理;负责规定范围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规定范围内的企业信息公示管理,按要求开展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公示信息情况抽查,组织开展对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的研究分析和企业信用分类及信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建立企业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2.商河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副科级)
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监管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行为,负责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办工作;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参与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协助开展反垄断执法相关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专项治理工作;负责“12365”质检投诉热线管理工作。
(三)派出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置许商市场监督管理所、玉皇庙市场监督管理所、殷巷市场监督管理所、郑路市场监督管理所、贾庄市场监督管理所、龙桑寺市场监督管理所、孙集市场监督管理所、白桥市场监督管理所、怀仁市场监督管理所、韩庙市场监督管理所、沙河市场监督管理所、张坊市场监督管理所等12个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建制级别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相同。
主要职责:承担本区域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五、人员编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设行政编制29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企业注册局局长1名,科长(主任)8名(含企业注册局副局长1名),副科长(副主任)7名。
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核定编制20名(行政编制5名,事业编制15名),内设4个执法中队,分别为执法一中队、二中队、三中队、四中队,均为股级;领导职数核定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中队长4名。
市场监督管理所共核定行政编制60名,其中:许商、玉皇庙、殷巷、郑路市场监督管理所各核定编制6名,贾庄、龙桑寺、孙集、白桥市场监督管理所各核定编制5名,怀仁、韩庙、沙河、张坊市场监督管理所各核定编制4名。领导职数各核定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部门职责分工
(一)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违法广告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已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监测,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职权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予以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二)与县商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商务部门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依法配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三)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县公安局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及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全县教育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制订工作实施方案;监督、指导学校安全工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组织、指导、协调全县性的学校周边安全生产大检查,依法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组织、协调、参与学校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指导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结案。县公安局负责校园及周边的治安工作,校园及周边的交通安全工作,协助社区及相关人员对现有危害社会人员的帮教管控;指导、监督、检查学校落实内部治安安全、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及时打击查处危害校园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强互联网安全监管;推进警校联系机制建设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校园及周边具有肇事祸倾向精神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工作,及时监测和防范各种突发性、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等学校公共卫生事件。县司法局负责帮助学校开展普法教育和法治宣传工作;对本县服刑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工作。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校园及周边文化市场综合治理工作,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负责校园及周边文化娱乐场所、网吧、游戏机室的准入审批、监督管理,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校园及周边食品店、餐饮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校园及周边店外经营、乱搭乱建及流动摊贩的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纠正;加强对学校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依法责令立即排除;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校舍安全使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监测管理,督促校舍安全隐患治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学校周边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学校校址安全进行鉴定,对迁建、新建学校校址进行评估,确保校址安全。
(五)关于农药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违反农药广告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的监管;负责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质量监督和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县农业局负责全县农药质量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七)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包装、产品说明、广告及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方面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户外广告内容中的图案、文字出现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迹、褪色、变形等情况,户外广告设置者未及时予以维修、更新的,责令限期改正。县文广新局负责监督管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以及印刷企业的社会用字和电影、电视的社会用字。
(八)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职责分工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受理行政复议事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议。
七、其他事项
(一)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事业编制只减不增,事业在编人员只出不进;暂保留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股级领导职数由事业在编人员使用。待事业在编人员消化后,收回15名事业编制及1名副科级、2名股级领导职数。
(二)建立职责与清单调整协同机制。主要职责需要调整的,相关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同步作相应调整。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时,应同时提出相关事项清单调整意见。
(三)所属事业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八、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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