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编发﹝2017﹞24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商河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济厅字〔2014〕33号),设立商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审查;取消建设项目(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以及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除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取消建设项目(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以及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除外)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
2.取消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3.取消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
4.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依法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
2.依法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县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工作。
2.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指导、监督和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3.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我县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职责。
(二)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
(三)承担县属工矿(煤矿除外)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工矿(煤矿除外)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情况。
(四)承担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依法监督管理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情况;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协调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体系建设。
(七)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依法指导并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资格考核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八)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除外)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拟订全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十)依法组织、协调、参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
(十一)依法履行全县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应急救援的行政监督职责。
(十二)依法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十三)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商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行政审批科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信访、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等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及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重要活动、重要会议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综合协调工作;参与制定全县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组织考核;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和职责范围内职业卫生重大政策研究和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行政责任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组织重点课题的调查研究和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承担依法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资格考核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评价、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并承担发布预警信息的具体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办理工作;组织推动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二)监督管理一科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金属、建材、地质、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情况;依法指导、协调和监督交通、建筑、铁路、邮政、通信、水利、林业、旅游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评估相关行业的安全标准化工作;负责依法对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监督管理相关行业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相关行业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依法监督相关行业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情况;监督管理相关行业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除外)的安全生产设施以及职责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除外)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煤矿除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负责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承担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煤矿除外)调查处理意见的备案工作,监督检查事故结案批复后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三)监督管理二科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监督评估相关行业的安全标准化工作;负责依法对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监督管理相关行业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病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相关行业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病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依法监督相关行业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情况;监督管理相关行业用人单位(煤矿除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除外)的安全生产设施以及职责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除外)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煤矿除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负责依法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承担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备案工作,监督事故结案批复后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人员编制
商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定行政编制8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3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烟花爆竹监管的职责分工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经营(零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和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二)关于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监管规范性文件;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不含煤矿)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不含煤矿,不含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化工、地下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仓储建设项目)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不含煤矿,不含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化工、地下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仓储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不含煤矿)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会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起草职业病防治规范性文件,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县总工会负责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的职责分工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准入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关于农药监管的职责分工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质量监督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的监管。
县农业局负责全县农药质量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农药经营告知工作。
(五)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职责分工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对违反管理规定的给予处罚。
县公安局负责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备案;负责对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许可;负责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备案;对违反管理规定的给予处罚。
(六)关于行政复议的职责分工
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受理行政复议事项。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建立职责与清单调整协同机制。主要职责调整的,相关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同步作相应调整。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时,应同时提出相关事项清单调整意见。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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