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编发﹝2017﹞28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商河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济厅字〔2014〕33号),设立商河县科学技术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加强的职责
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体系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的审核申报;负责编制新技术发展、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县科技基础平台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全县高新技术产业化意见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申报、管理与服务工作;拟定科技促进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有关协调、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指导全县科技成果转化; 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区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及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组织实施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六)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指导科技服务业发展;负责技术合同管理工作;负责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登记管理工作。
(七)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县科技宣传工作;指导全县科技培训工作;组织实施产、学、研工作。
(八)编制全县科学事业费、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发展基金的预决算; 对国家、省、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九)负责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统计、科技档案、科技保密、技术市场的管理;负责有关技术合同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协调组织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县科技外事工作,组织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十一)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和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依法监督、检查全县防震减灾工作;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在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中,按职责权限审查批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抗震设防要求;开展地震科普教育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地震谣言、地震误传等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商河县科学技术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综合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会务、接待、科技信息、科技档案、保卫、信访、督办、科技保密、科技统计、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党的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干部、人事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科技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协调全县科技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指导全县科普工作;承担相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编制全县科研机构科技装备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科学事业费、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和科技发展基金预决算;负责机关财、物、建筑物的管理。
(二)高新技术科
研究提出全县工业科技发展、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规划;协调县重大科技工程项目;负责全县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审核上报;负责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基金的申报工作;组织实施全县产学研工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和科技创新示范点等重大工程;负责国家、省、市级科技奖励的审查、申报工作;组织全县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工作;负责国家、省、市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组织编制县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培育和管理技术市场的政策措施;指导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
(三)农村与社会发展科
组织制定科技促进农业与社会发展措施;综合协调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工作;参与管理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指导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与开发;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工作;编制全县软科学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县科技外事工作;编制全县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国内外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的审核、申报,组织执行政府间国内外科技合作项目协议;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进出口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主任)3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门职责分工
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受理行政复议事项。县科学技术局负责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建立职责与清单调整协同机制。主要职责需要调整的,相关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同步作相应调整。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时,应同时提出相关事项清单调整意见。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18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