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 2017-12-15

商编发﹝201723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商河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济厅字〔201433号),设立商河县统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职责,强化对部门统计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规范。

2.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统计数据的公开发布和统计服务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统计规划和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职责。

(二)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依法审批各镇(街道)、县直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核统计计划、调查方案;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指导县直部门统计工作。

(三)根据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拟订全县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国家和地方统一布置的各种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任务;统一组织协调各镇(街道)、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县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县国民经济、科技进步、资源环境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县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完成各项统计数据处理汇总上报任务,指导各镇(街道)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六)指导全县统计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指导全县统计科学研究、干部培训等工作;监督管理由财政预算拨付的统计经费。

(七)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商河县统计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信访、督办、应急管理、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县政府经济发展投诉中心和县“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工作,监督管理由财政拨付的统计经费;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全县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和职称考评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依法审批或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组织指导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统一组织统计调查单位的注册、变更、注销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并监督实施。

(三)综合统计核算科

综合协调全局的统计业务工作,管理审定统计方法制度;对全县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监测预警,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理、审核;汇总、整理全县经济、科技、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国内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国际收支、资产负债和资源环境核算工作;编制经济循环帐户,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综合平衡状况的分析研究报告;组织实施工业、能源、固定资产投资、贸易外经、农村社会经济以及服务业等统计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四)社会科技科

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城镇化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组织实施科技、文化产业、社会发展、企业创新、人才资源、劳动力、环境基本状况、工资等统计调查以及全省年度1%人口抽样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城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险、就业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四、人员编制

商河县统计局核定行政编制10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主任)4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门职责分工

关于行政复议的职责分工。

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受理行政复议事项。县统计局负责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建立职责与清单调整协同机制。主要职责调整的,相关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同步作相应调整。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时,应同时提出相关事项清单调整意见。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