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编发﹝2017﹞29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商河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济厅字〔2014〕33号),设立商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国务院下放的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事项。
2.承接省卫生厅下放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项。
3.承接省卫生厅下放的护士执业注册事项。
4.承接上级下放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组织实施。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负责拟订本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和干预,制定全县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及时报告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国家、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全县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方面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落实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以及省有关政策措施。
(八)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完善地方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机制,组织实施国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制度,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做好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攻关项目;组织开展医学继续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开展对外援助和交流合作。
(十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承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领导县中医药管理局。
(十七)承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5个职能科室和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设1个直属机构。
(一)内设机构
1.办公室(财务审计科)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担信息资料、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等工作;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配合做好相关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做好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计划生育专业经费的管理使用。
2.医政与疾病预防控制科(挂行政审批科牌子)
负责全县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拟订医疗服务监管办法、方案,建立全县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管体系;承担实施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承担全县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拟订全县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治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负责全县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的信息报告和管理工作,承担地方病防治等有关工作。
指导、组织、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资金规划、筹措和投入安排工作;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办理工作;组织推动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3.农村卫生与妇幼保健科
拟订全县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社区卫生服务行业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落实。
拟订全县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对妇幼保健工作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和指导;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4.卫生应急办公室(综合监督与食品安全科)
拟订全县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县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相关工作。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和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承担医疗市场监督及医疗机构内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管工作,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承担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参与全县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5.计划生育管理科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拟订全县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办理一孩生育登记、二孩生育证审批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审批。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县爱国卫生有关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爱国卫生运动;负责城市卫生经常性和常规性检查;制定全县“除四害”工作规划和农村改水改厕规划并指导实施。
(二)直属机构
县中医药管理局(副科级)
承担中医药政策调查研究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担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有关中医药标准和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标准,指导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指导中医医疗机构有关药事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 名、副局长3名,县中医药管理局局长1名(副科级),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副科级),科长(主任)7名(含县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1名,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副科长(副主任)6名(含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1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人口规划和政策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拟订全县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县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省、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县发改委负责研究提出县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分工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传染病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工作组(队),落实对伤员的救治措施,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及监督措施;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和乡镇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疫区,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等事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公共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和有关标本等应急处理物资运输任务。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食品安全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紧急调度,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三)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的职责分工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四)关于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职责分工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专家制定需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和急救规范;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实施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县民政局负责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鉴别本地户籍患者有无支付医疗费能力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衔接,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县公安局负责积极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
(五)关于医患纠纷人民调处工作的职责分工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依法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县司法局负责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六)关于医疗废物处置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对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县环保局负责对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颁发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七)关于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日常监管,并对其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索证管理,监督餐饮服务单位禁止使用县卫生计生部门通报不合格的餐饮具,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照市场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核发营业执照,将已掌握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登记情况定期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八)关于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会同安监局、人社局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负责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对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人群健康促进工作。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不含煤矿,下同)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县经济与信息化局负责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置;负责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煤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参与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县总工会负责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九)关于放射性药品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与监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县环保局负责对放射性药品辐射安全的监管。
(十)关于饮用水卫生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负责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分质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水资源保护;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县环保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十一)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许可和监督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许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县公安局负责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关于医疗广告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药品广告和在媒体上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误导消费者,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宣传食品的治疗作用的虚假广告等行为。
(十三)关于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管,对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医疗机构和个人按照职责分工给予处罚。县公安局负责对非法买卖器官涉嫌犯罪的依法进行调查。
(十四)关于学校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符合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定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县教育局负责配合卫生等部门,制定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传染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配合卫生计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疫情,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制定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在学校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
(十五)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职责分工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协同畜牧部门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县畜牧兽医局负责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拟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并监督实施。县林业局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十六)关于疫苗监管与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第一类疫苗分发、预防接种和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疫苗的质量和药品流通企业疫苗储存、运输的监督管理。
(十七)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县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 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县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十八)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及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校园及周边具有肇事祸倾向精神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工作,及时监测和防范各种突发性、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等学校公共卫生事件。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县教育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县公安局负责校园及周边的治安工作,协助社区及相关人员对现有危害社会人员的帮教管控;指导督促学校落实内部治安安全、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及时打击查处危害校园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校园及周边的交通安全工作;加强互联网安全监管;推进警校联系机制建设等。县司法局负责帮助学校开展普法教育和法治宣传工作;负责对本县服刑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工作。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校园及周边文化市场综合治理工作,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负责校园及周边文化娱乐场所、网吧、游戏机室的准入审批、监督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校园及周边商店、餐饮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督导落实沿街单位门前市容管理责任,以属地管理为主,督导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校园及周边店外经营、乱搭乱建及无证流动摊贩的查处、取缔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加强对学校建筑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纠正;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学校周边的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管理;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以及其他必要的设施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负责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学校校址安全进行鉴定,对迁建、新建学校校址进行评估,确保校址安全。县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学校安全工作;定期开展学校及周边安全大检查,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搞好学校及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参与学校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一般伤亡事故的批复结案。
(十九)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职责分工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实施食品安全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负责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对经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的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参与制定、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参与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协助县卫生计生部门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县卫生计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负责对县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中不安全的食品立即采取措施。
(二十)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因素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调查结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其他事项
(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内设科室承担的执法职能交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承担。
(二)建立职责与清单调整协同机制。主要职责需要调整的,相关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同步作相应调整。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时,应同时提出相关事项清单调整意见。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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