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编发﹝2017﹞22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商河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济厅字〔2014〕33号),设立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实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三)加强的职责。
1.推进就业创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2.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职责。
(二)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三)负责就业创业促进工作;拟订全县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计划,指导全县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定全县各类劳动技能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社会劳动技能培训机构,指导技校的招生、就业工作;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全县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收缴、支付、管理、运用的办法;编报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拟订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伤病残鉴定及有关待遇的政策、标准,组织实施伤残等级的审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五)负责政府人才综合管理工作;参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定和资格考试工作;制定全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协调推进全县人才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落实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规定。
(六)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企业人员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方案;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申报审批工作,监督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待遇;宏观调控全县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及工资标准;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审批、待遇核定工作;负责机关、事业、企业干部职工死亡遗属补助审批;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省、市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员的宏观规划、结构调整和综合管理工作;落实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安置政策。
(八)综合管理全县引进国外智力、赴国(境)外培训和国际人才交流工作。负责引智项目的申报及落实工作;负责来商河工作外国专家(含海外华人专家以及港澳台地区的专家)的管理与接待服务工作;承办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组织协调与港澳台专家交流事宜;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
(九)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全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参与拟订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
(十)组织协调农民工工作;指导全县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依法办理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和县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负责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的任免、调配和管理;负责组织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
(十二)负责全县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信访工作;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和集体合同的审查;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保护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政策;负责企业政策性人员的安置和调配工作;指导改制企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企业改制涉及的劳动保障等事项;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三)指导、监督全县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制定、实施、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全县各部门的人事工作;负责人事信息调研工作;负责县政府系统股级以下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单位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干部、工资、劳动、社会保障统计工作。
(十四)监督检查人事、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人事、劳动监督检查权;对违反人事、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7个职能科室和商河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一)办公室(挂财务审计科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督查、维护稳定、应急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老干部、党政群团体及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财务管理、车辆等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政府系统股级以下干部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单位职工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综合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调研、整理、上报工作;负责县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新闻发布、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负责有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务员管理科
负责全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宣传落实《公务员法》等政策法规,制定管理办法、措施;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全县军队营职以下(含技术)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协调、指导转业军官就业及岗前培训;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政府机关单位股级人员的任免及股级以下人员的调整和管理;负责全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人员的考核、奖惩、辞职辞退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全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试、考核、录用等相关事宜;负责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拟订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办理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和县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政府事业单位股级人员的任免及股级以下人员的调整和管理;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及申诉控告、辞职辞退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宏观规划、结构调整和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军队营职以下(含技术)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协调、指导转业军官就业及岗前培训;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工资福利科
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监督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的发放;管理全县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及工龄计算的认定和审核;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审批、待遇核定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相关政治、生活待遇;负责机关、事业、企业干部职工死亡遗属补助审批事宜;负责企业退休职工退休审批。
(五)就业促进科(挂行政审批科牌子)
拟订全县就业创业和农民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指导全县技工学校教学管理和招生就业工作;监督管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负责管理全县各类企业职工培训工作;落实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组织协调农民工工作,指导全县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推动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办理工作;组织推动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工作。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县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职称改革;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评定、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年度计划和聘任、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综合管理全县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指导全县职业技能竞赛。
(七)劳动关系科
贯彻执行上级劳动关系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和集体合同的审查;落实上级制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和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指导监督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订完善薪酬管理政策,审核认定年度县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指导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有关企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
商河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副科级)
拟订全县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和全县农村养老保险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收缴、支付、管理、运用的办法;编报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综合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信息工作。
四、人员编制
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行政编制23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长(主任)7名;商河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大中专毕业生管理服务的职责分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非师范类的大中专毕业生进行管理服务。
县教育体育局对师范类的大中专毕业生进行管理服务。
(二)关于行政复议的职责分工。
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受理行政复议事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法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暂保留工勤编制1名,今后随自然减员收回。
(二)建立职责与清单调整协同机制。主要职责调整的,相关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同步作相应调整。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时,应同时提出相关事项清单调整意见。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18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