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商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通知
日期: 2014-05-05

商编发[2013]6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适应工作需要,经市编委批准,设立商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财政拨款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2名(从商河县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中心调剂3名,从商河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调剂3名,从商河县社会劳动保险处调剂3名,从商河县劳动就业办公室调剂3名);内部机构设综合科、立案庭、仲裁庭,均为股级;领导职数核定院长1名(副科级)、副院长1名(股级),科长(庭长)3名(股级)。

该单位主要职责:依法组织仲裁庭,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负责专职、兼职仲裁员的聘任、考核、培训和解聘等管理工作;负责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咨询工作;负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承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撤销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核减主任1名(副科级)、副主任1名(股级);撤销商河县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中心事业单位建制;商河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办公室编制由10名核减为7名;商河县社会劳动保险处编制由11名核减为8名;商河县劳动就业办公室编制由10名核减为7名。

请按规定做好上述单位的法人登记工作。

 商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