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编发[2013]12号
根据《商河人民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商政发〔2013〕14 号)精神和上级有关要求,重新组建商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商河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整合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职责。
2.划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3.划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承接的职责
1.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许可、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含第一类医疗器械重新注册)。
2.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职责。
3.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职责。
4.食品流通许可职责。
5.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规定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组织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全县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依法公布我县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参与制定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负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办法。
(四)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掌握分析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九)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省、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以及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6个职能科室,派出机构设12个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督办等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食品药品安全统计工作;承担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老干部、党政群团体及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财务、国有资产和后勤保障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规划;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听证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制定有关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管理行政许可受理工作;承担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综合协调督查科(挂应急管理办公室牌子)
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制定全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负责综合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药品安全综合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查处落实;承担督促检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及考核评价的具体工作。
承担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新闻、信息发布和应急工作;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承担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组织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四)食品安全监管科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实施食品行政许可相关具体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掌握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组织查处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指导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五)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具体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和标准;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工作;掌握分析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形势,组织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参与相关安全事故调查。
(六)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
承担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等相关许可具体工作;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含第一类医疗器械重新注册)工作;负责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抽样检验工作;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监督指导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工作;掌握分析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形势,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参与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调查。
派出机构
设置商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玉皇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殷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郑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贾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龙桑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孙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白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怀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韩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沙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张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等12个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建制级别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相同。
主要职责:承担本区域食品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机关行政编制22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副局长(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3名(其中1名兼任县卫生局副局长),科长(主任)6名、副科长(副主任)6名,可配工勤人员2名。
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共核定行政编制60名,其中:许商、玉皇庙、殷巷、郑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各核定编制6名,贾庄、龙桑寺、孙集、白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各核定编制5名,怀仁、韩庙、沙河、张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各核定编制4名。领导职数各核定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
商河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财政拨款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0名,领导职数核定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主要职责: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有关投诉举报受理和案件查处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工作;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二)与县农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产养殖中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其他渔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食品实施监督管理。
县农业部门负责豆芽等芽菜蔬菜(指利用植物种子或其他营养贮藏器官,以水为培养基,直接培植出可供食用的芽苗、球茎、幼茎、嫩芽或幼梢的蔬菜)培植行为的监督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规模化加工的芽菜类蔬菜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餐饮服务单位自制芽菜类蔬菜的质量监管,对其购进的芽菜类蔬菜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的监督管理。
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县畜牧兽医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畜禽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食品实施监督管理。
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县林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林业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食品实施监督管理。
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五)与县卫生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实施食品安全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卫生部门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县卫生部门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县卫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议。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县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县卫生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因素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调查结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县卫生部门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县卫生部门负责对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并对其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监督餐饮服务单位禁止使用县卫生部门通报不合格的餐饮具,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与县质监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质监部门负责对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县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县质监部门,县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七)与县工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工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县工商部门通报,县工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县工商部门对监管中发现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八)与县商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商务部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县商务部门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九)与县城管执法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行为的执法查处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理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情况列为量化分级管理和信用评价内容,将新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城管执法部门。
(十)与县公安机关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公安机关负责全县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县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县公安机关,县公安机关应当迅速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县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保证刑事办案工作顺利进行。
(十一) 与县粮食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
粮食收购、贮存和政策性粮食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由县粮食部门按有关规定实施。
(十二)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协调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商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职责分工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印发实施。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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