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 2014-04-30

商编发〔201010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济厅字〔20107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商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商发〔20104号),设立商河县国土资源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落实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落实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矿山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审核城乡总体规划;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工作。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负责全县城乡地籍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土地确权、调处权属争议;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负责全县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负责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及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地籍调查、登记发证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土地供应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负责全县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拟订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转让、供后监管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国有土地收购(回)储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地价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基准地价的制定与更新,对中介机构评估的宗地地价进行备案登记管理;负责全县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和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监督管理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负责全县规划矿区的管理工作;负责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

(十)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监管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县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热水过量开采和污染;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二)依法征收资源收益,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工作;负责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商河县国土资源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挂法规监察信访科牌子)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文秘、会务、调研、督办、机要、政工、安全保密、窗口办文、政务信息公开、档案、老干部、计划生育及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及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建设工作;负责开展国土资源宣传工作;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编报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局机关的业务经费和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投资工作,协助财税部门做好有关国土资源税费的征收工作。

组织拟定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初稿;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及依法行政情况,负责依法组织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负责土地和矿产资源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等行为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听证、诉讼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法规、政策咨询工作;负责有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县投诉中心转办事项和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受理事项办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二)规划用地科(挂耕地保护科牌子)

组织编制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基本农田保护等专项规划;负责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验收和耕地占补平衡等工作;承担耕地保护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和征地补偿工作;负责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的实施;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规模的审核工作;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工作。

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负责全县土地市场管理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工作;负责拟订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土地的供后监管工作;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协议出让、租赁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临时使用土地的审批工作;审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负责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公益性地价评估。

(三)地籍管理科

拟定全县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土地权属管理;负责全县土地调查数据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四)地质矿产科

负责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矿山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矿业权市场;负责矿区范围划定和采矿权管理工作;依法调处有关采矿争议、纠纷;承担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工作;负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负责全县占用、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核;负责审查矿山企业开发利用方案和各类地质报告;参与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编制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管理探矿权市场;承担探矿权审核报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监督管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热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的落实;监督管理矿泉水、地热及浅层地温能的开发利用。

三、人员编制

县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长(主任)4名。可配备工勤人员1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职责分工

1、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职责分工。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由县水务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县国土资源局凭《取水许可证》审核采矿登记相关资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办理《采矿许可证》。

2、矿井关闭监管和废弃井治理职责分工按济编办发〔200819号文件执行。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