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编发〔2010〕17号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济厅字〔2010〕7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商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商发〔2010〕4号),组建商河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挂县旅游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县文化体育局除体育管理以外的职责。
(二)划入县广播电视局的行政职责。
(三)承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初审、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管理、旅行社日常管理、3A级旅行社等级评定、1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二星级以下旅游饭店(餐馆)管理、导游证初审及导游资格证日常业务管理等职责。
(四)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责。
(五)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关于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文物保护、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或参与拟定全县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和博物馆、旅游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管理全县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艺术门类的发展;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管理指导全县文化艺术教育和培训;加强文化艺术等专业队伍建设与管理。
(三)负责或参与组织推进全县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负责或参与指导全县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四)负责或参与指导、协调全县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旅游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组织全县旅游形象宣传和推广活动。
(五)负责全县社会文化活动。组织搞好重大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活动,指导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指导乡镇、街道文化工作。
(六)管理公共图书馆事业,协调组织图书馆标准化、网络化、现代化建设; 管理全县文物、博物馆事业,搞好文物的管理、保护和发掘利用;指导、协调博物馆的建设与管理。
(七)负责或参与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文化艺术经营活动和新闻出版单位行业监管;负责从事演艺活动、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和新闻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以及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视听节目监管工作。
(八)负责县内文化娱乐、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影发行放映、美术品经营、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印刷、复制企业设立和变更的行政许可、审核、备案、报批和管理;负责网络游戏服务的管理;负责全县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县广播电视的行业管理,依法实施全县广播电视的设施和传输网络监督,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负责卫星地面接受设施、视频点播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县新闻单位记者证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市内报刊社驻商记者站的审核、申报工作。
(十一)负责或参与拟订全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
(十二)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参与对外文化宣传和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工作;组织实施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三)负责全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负责文化市场经营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综合协调全县“扫黄打非”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旅游资源的开发、挖掘、保护、利用。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规划、开发、保护,组织开展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推广活动。
(十五)监督管理县内旅游市场。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进行初审;对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负责旅行社日常管理、3A级旅行社等级评定、1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二星级以下旅游饭店(餐馆)管理、导游证初审及导游资格证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十六) 指导全县文艺类协会、学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旅游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件处理,领导讲话、工作计划、总结、综合性文字材料等的起草;负责机要、保密、档案、信息、调研、后勤、财务、统计、政务督办、年度目标责任制管理和政工工作;组织起草有关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系统普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对文化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的文化市场,广播电视、电影等的广播影视市场,出版物、印刷业等的新闻出版市场的管理;负责著作权的管理工作;负责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管理;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工作;综合协调全县“扫黄打非”工作。
(二) 业务科
负责文化馆、图书馆、文物管理所(博物馆)、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项工作;组织搞好重大文化活动,指导乡镇、街道文化工作;负责或参与组织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全县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组织搞好对外文化交流;协调、指导全县文化产业发展,制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旅游科
参与拟定全县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旅游资源的开发、挖掘、保护、利用 。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规划、开发、保护,组织开展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推广活动。监督管理县内旅游市场。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进行初审;对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负责旅行社日常管理、3A级旅行社等级评定、1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二星级以下旅游饭店(餐馆)管理、导游证初审及导游资格证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长(主任)3名。可配备工勤人员1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旅游局)所属财政拨款副科级事业单位。配事业编制12名。领导职数核定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设置综合科、稽查科2个职能科室。
依法查处营业性文艺演出、歌舞、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物和美术品销售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接受设施、违规接收和传送卫星电视节目以及走私盗版影片非法放映行为;依法查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销售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印刷、复制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依法查处盗版侵权行为;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职能;完成县政府、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旅游局)及上级文化市场执法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原县文化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体育服务中心整建制移交县教育体育局管理。
(三)原县文化体育局其他所属事业单位整建制移交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旅游局)管理,其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18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