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日期: 2014-04-30

商编发〔201019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济厅字〔20107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商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商发〔20104号),设立商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县卫生局的食品卫生许可、监管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职责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二)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划给县卫生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组织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整治规划。

(三)负责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药品技术监督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五)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机构制剂、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参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和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进行初审上报。

(六)监督管理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中药材专业市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的监测。

(七)负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

(八)监督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九)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发布相关的安全信息。

(十)负责受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的投诉举报,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统计管理等工作;负责上级及局领导有关批示和指示的督办、查办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承担局信息化建设;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老干部、党政群团体及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财务和后勤保障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承担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科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材料的审查转报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业务,监督指导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GSP认证工作;监测药品广告。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

负责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调查处理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五)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人员编制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主任)5名。可配备工勤人员2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