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统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 2014-04-30

商编发〔201022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济厅字〔20107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商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商发〔20104号),设立商河县统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三)增加社情民意调查、节能降耗统计、月度劳动力调查、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R&D(研究与试验发展)资源清查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统计规划和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责任;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依法审批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核统计计划、调查方案;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指导县直部门统计工作。

(三)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及时提供统计资料,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根据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拟订全县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国家和地方统一布置的各种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任务。统一组织协调各乡镇(街道)、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县的基本统计资料。

(五)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六)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完成各项统计数据处理汇总上报任务,指导各乡镇(街道)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七)指导全县统计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组织实施统计从业资格报名、培训、考试、报批工作;指导全县统计科学研究;监督管理由财政预算拨付的统计经费。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商河县统计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信访、安全、保密、督办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工作,监督管理由财政拨付的统计经费,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和县政府经济发展投诉中心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全县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和职称考评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办理相关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依法审批或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组织指导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统一组织统计调查单位的注册、变更、注销管理工作。

(三)综合统计核算科

综合协调全局的统计业务工作,管理审定统计方法制度;对全县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监测预警,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理、审核;汇总、整理全县经济、科技、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国内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国际收支、资产负债和资源环境核算工作;编制经济循环帐户,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有关综合平衡状况的分析研究报告;进行统计分析。

(四)社会科技科

组织实施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月度劳动力、人口变动、人口抽样、劳动工资与就业、文化及相关产业、R&D(研究与试验发展)资源清查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四、人员编制

县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主任)4名。可配备工勤人员1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