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编发〔2010〕11号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济厅字〔2010〕7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商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商发〔2010〕4号),组建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挂县规划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县建设管理局的职责、原县综合执法局的职责、原县建设管理局房屋管理处的行政职责、原县综合执法局环卫管理处的行政职责。
(二)将负责行使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职责划给县公安局。
(三)将负责行使城区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的行政处罚权职责划给县公安局。
(四)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五)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强化监督措施,保障城乡规划依法有序实施。
(六)加强城乡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七)加强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建筑垃圾源头、运输和倾倒场点的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秩序。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和执法、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市政公用事业、房产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屋征收拆迁、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和执法、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市政公用事业、房产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屋征收拆迁、人民防空等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三)统筹指导全县城镇化发展和村(庄)建设工作。拟订全县城镇化发展规划、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牵头组织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议;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旧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四)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合同备案工作;负责全县建设行业资质审核工作;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落实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建筑工程所用材料、制品质量检测监督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建筑劳务合作;牵头协调解决拖欠建筑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和工程纠纷,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建筑劳务用工行为,依法维护建筑企业及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负责散装水泥推广工作。
(五)参与或组织审查大中型工程及重要项目的论证、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编制城乡建设与维护项目投资预算计划;负责全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负责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建筑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室内装饰、勘查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实施计划;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和利用工作。
(六)承担规范房屋产权、产籍和房产交易市场的责任。负责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及房屋产籍档案资料的建立、管理;负责房产转让(买卖)、赠与、交换、租赁、抵押等交易行为的管理;负责房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房产测绘工作;负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七)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责任。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销售、维修等工作;负责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准入资格核准;负责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编报房屋征收拆迁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县物业服务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质量保修金的归集、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指导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危旧房改造的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和白蚁防治。
(八)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和测绘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专业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参与组织编制村庄规划,负责编制成果的规划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修建性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规划批后管理;负责违法建设工程规划审查认定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和测绘的行业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指导乡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九)承担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护的责任。负责城市排水、燃气、供热和市政设施、污水集中处理的行业管理;审批城镇道路的占用及挖掘;负责燃气监督管理,审核《燃气经营许可证》;负责城区电力照明设施管护工作;负责城市集中供热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防汛、防汛设施维修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负责对市政公用行业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核;综合协调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建设范围内建(构)筑物和管线设施的拆迁工作。
(十)承担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公园、风景林地建设和管护的责任。拟订城市园林绿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组织拟订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绿线管理工作;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城市建成区内各类园林绿化树木伐移事项审批;负责全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园林植物保护;负责县属城市公园和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负责园林绿化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
(十一)承担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和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城市管理的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雕塑、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夜景亮化、公共场地停车场、城区临街经营机动车维修选址、洗车业行使前置的审批;牵头组织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环卫设施的建设与管护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城区道路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处理、粪便清运消纳处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保洁应急事件处理;负责城区生活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负责对建筑垃圾源头、运输和倾倒场点的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秩序;负责城市管理设施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质量监督;推进城市管理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负责数字化城管工作。
(十二)负责编制本县人防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防空袭方案和相关保障计划,负责全县人口疏散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防空袭演习演练;组织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组织管理全县人防工程建设;负责全县人防通信警报、信息网络建设管理;利用防空警报发布灾情警报,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人防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组织和个人履行人防义务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人防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全县人防系统的战备值勤和应急值班工作;战时根据有关命令、指示,发布空袭警报、实施应急方案和保障计划。
(十三)承担行使城市规划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市政公用(不含城市客运管理)、城市环境保护管理(不含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工商行政管理无照商贩、户外广告、人防管理、房产管理、建筑管理、开发拆迁管理、文化市场(中小学门前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县规划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设9 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财务审计科牌子)
组织协调委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督查、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后勤管理服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建筑行业劳保费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计生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起草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产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屋征收拆迁、城市管理和执法、人民防空的管理规定草案;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本行业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县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和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等工作;负责普法教育和行政执法人员教育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应诉工作。
(三)城乡规划科
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和测绘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业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修建性规划和城市设计的审查报批;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规划批后管理;负责违法建设工程规划审查认定工作;指导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基础测绘成果质量;负责组织查处测绘违法案件;负责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的审批;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和利用工作。
(四)城乡建设科
统筹指导全县城镇化工作;负责城镇化数据分析、统计和整理;牵头组织小城镇试点和规范村建设工作;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议;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及危旧房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建设与管理;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参与或组织审查大中型工程及重要项目的论证、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督查协调及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参与编制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五)建筑业管理科
拟订全县建筑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行业政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建筑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收缴与拨付;负责建筑业的综合统计工作。
(六)人防建设管理科
负责编制本县人防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防空袭方案和相关保障计划,负责全县人口疏散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防空袭演习演练;组织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组织管理全县人防工程建设;负责全县人防通信警报、信息网络建设管理;利用防空警报发布灾情警报,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人防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组织和个人履行人防义务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人防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全县人防系统的战备值勤和应急值班工作;战时根据有关命令、指示,发布空袭警报、实施应急方案和保障计划。
(七)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科
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销售、维修等工作;负责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准入资格核准;负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规范房屋产权、产籍和房产交易市场,依法查处违反房产管理的行为;审核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负责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备案;负责房产中介行业管理;监督指导全县房产测绘工作;负责房屋产权产籍、交易市场管理的统计及信息调研工作;负责房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
(八)城市管理科(执法监督科)
负责制定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协调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工作关系,统一组织、调度全县性城市管理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统一规范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依据、程序、标准;负责县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负责组织县级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和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集体会审工作;负责有关城管执法的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对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处罚不当和不作为行为;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夜景亮化、公共场地停车场、城区临街经营机动车维修选址、洗车业行使前置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源头、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车辆实施管理;牵头组织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设施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质量监督。
(九)房地产开发管理科
拟订全县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工作;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依法查处违反房地产开发管理的行为;负责审批《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房地产开发市场信息建设和商品房网上销售监管;参与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旧住宅小区整治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负责前期物业招标投标的管理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负责全县物业服务行业的统计工作;指导全县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危旧房改造的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和白蚁防治;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质量保修金的归集、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参与拟订房屋修缮标准和预算定额。
四、人员编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县规划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28名。领导职数核定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4名,科长9名。可配备工勤人员3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综合平衡,并对重点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后,经县政府决策,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办理项目立项手续,下达投资计划,审批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重大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财政部门根据建设计划,编制政府项目资金预算,审批政府采购计划并按程序拨付建设资金。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对县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对招投标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和县财政局负责对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三)所属事业单位调整
1、县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县规划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所属财政拨款副科级事业单位。配事业编制9名。领导职数核定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负责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及房屋产籍档案资料的建立、管理;负责房产转让(买卖)、赠与、交换、租赁、抵押等交易行为的受理、办理工作。
2、县环境卫生管护中心,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县规划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所属财政补贴副科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设环卫管理科、废弃物管理科。配事业编制38名。领导职数核定主任1名、副主任2名。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道路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处理、粪便清运消纳处置工作。
3、县建筑市场服务中心,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县规划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所属财政拨款副科级事业单位。配事业编制18名。领导职数核定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负责建筑市场规范服务工作;负责建筑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的资质审核工作;负责外地建筑企业进入商河施工的告知性备案和建筑工程总分包登记备案;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建筑劳务用工行为;指导协调清理拖欠建筑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
4、原县综合执法局所属的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执法大队及原县建设管理局所属的事业单位园林绿化管理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拆迁管理办公室、房产交易监理所、房产开发公司、新型建筑材料推广中心(室内装饰管理办公室)、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整建制移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县规划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管理,其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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