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民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 2014-04-30

商编发〔20106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济厅字〔20107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商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商发〔20104号),设立商河县民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取消指导商河县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拥军优属、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定补工作;负责革命烈士、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监督乡镇优抚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革命烈士陵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指导全县双拥工作;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县退伍士兵、转业士官、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县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六)负责全县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指导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全县的慈善宣传、慈善物资的募集及慈善救助实施工作;宏观管理全县的社会福利企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扶持保护政策。

(七)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县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和殡葬管理工作;指导殡仪馆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地名和行政区划工作。

(九)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村(居)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一)管理全县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指导全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和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民政局设4个职能科室和商河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宣传、调研、会务、信访、档案、法制、后勤管理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及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工资、保险、以及离退休干部的服务;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指导下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管理全县的民政事业费,指导监督乡镇民政事业费的使用;指导全县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二)优抚科

负责全县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定补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和伤残等级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监督乡镇优抚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社会事务科(挂救灾救济科牌子)

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检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指导全县的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宏观管理全县社会福利企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扶持保护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开展移风易俗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节俭办理婚事丧事;负责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手续;开展婚前教育,倡导晚婚晚育;管理婚姻档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对婚姻介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依法审核、申报收养登记。

(四)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科(挂区划地名科牌子)

拟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承办行政区划变更手续的报批;承办本辖区内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工作;负责编绘地名图、录、志典等各类地名图书,管理地名档案;对社会使用标准地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地名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提出加强和改进村(居)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社会团体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商河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副科级)

负责全县退伍士兵、转业士官、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县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主任)4名;商河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主任1名。可配备工勤人员1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所属事业单位调整

原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整建制移交县残疾人联合会。

(二)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