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日期: 2014-04-30

商编发〔20109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济厅字〔20107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商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商发〔20104号),组建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人事局、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政府和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城乡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

2.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3.加强组织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拟订全县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和人才引进力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县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指导全县高校毕业生就业。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全县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和全县农村养老保险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收缴、支付、管理、运用的办法;编报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伤病残鉴定及有关待遇的政策、标准,组织实施伤残等级的审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五)负责推行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方案;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申报审批工作,监督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待遇;宏观调控全县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及工资标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审批、待遇核定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相关政治、生活待遇;负责机关、事业、企业干部职工死亡遗属补助审批。

(六)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宏观规划、结构调整和综合管理工作。

(七)制定全县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考试、资格评定工作;制定全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组织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制定全县各类劳动技能培训规划;监督管理社会劳动技能培训机构,指导技校的招生、就业工作;组织协调农民工工作,指导全县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八)综合管理全县引进国外智力、赴国(境)外培训和国际人才交流工作。负责引智项目的申报及落实工作;负责来商河工作外国专家(含海外华人专家以及港澳台地区的专家)的管理与接待服务工作;承办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组织协调与港澳台专家交流事宜;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

(九)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前的培训工作,指导全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十)负责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依法进行公务员登记和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负责全县公务员考试、考核、录用等相关事宜;拟定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承办县政府提请人大的人事任免和副科级以上人员的行政任免事项;负责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股级人员的任免及股级以下人员的调配和管理;负责组织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

(十二)负责全县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信访工作。受理本县人事争议和劳动争议案件;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和集体合同的审查;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保护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政策;指导改制企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企业改制涉及的劳动保障等事项;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三)指导、监督全县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制定、实施、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全县各部门的人事工作;组织人事信息调研工作;负责县政府系统股级以下干部(聘干)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单位职工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干部、工资、劳动、社会保障统计工作。

(十四)监督检查人事、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人事、劳动监督检查权;对违反人事、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7个职能科室和商河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商河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一)办公室(挂财务审计科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局机关综合性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总结、信息简报、领导讲话等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文书管理、文件收发、来人来访、会议组织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老干部、党政群团体及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财务管理、车辆等固定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全县政府系统股级以下干部(聘干) 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单位职工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调研、整理、上报工作。

(二)公务员管理科

负责全县聘任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人员的登记和综合管理工作;宣传落实《公务员法》等政策法规,制定管理办法、措施;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全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人员的考核、奖惩、辞职辞退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拟订全县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全县公务员考试、考核、录用等相关事宜;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拟定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县政府向人大提请的人事任免事项和副科级以上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负责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股级人员的任免及股级以下人员的调整和管理;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及申诉控告、辞职辞退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宏观规划、结构调整和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军队营职以下(含技术)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协调、指导转业军官就业及岗前培训;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工资福利科

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监督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的发放;管理全县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及工龄计算的认定和审核;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审批、待遇核定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相关政治、生活待遇;负责机关、事业、企业干部职工死亡遗属补助审批事宜。

(五)就业促进科

拟订全县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高校毕业生就业;综合管理全县职业技能开发工作;指导全县技工学校教学管理和招生就业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指导全县职业技能竞赛;监督管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负责管理全县各类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组织协调农民工工作,指导全县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工作。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县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职称改革;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评定、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年度计划和聘任、监督工作。

(七)劳动关系科

建立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和集体合同的审查;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保护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政策;指导改制企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企业改制涉及的劳动保障等事项;综合管理各类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制定县属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审批方案;审核县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及试点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监督指导企业内部分配。

商河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副科级)

拟订全县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和全县农村养老保险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收缴、支付、管理、运用的办法;编报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伤病残鉴定及有关待遇的政策、标准,组织实施伤残等级的审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综合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信息工作。

商河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副科级)

拟订全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的实施办法,并负责进行实施;根据人事争议仲裁范围,受理本县国家公务员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以及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控告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具体承办仲裁委员会对有关人事争议案件的立案、仲裁、文书送达工作;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劳动聘用合同的鉴证工作;预防和处理与人事争议有关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处理全县劳动争议案件;参与处理全县与劳动争议有关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组织实施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办案制度;负责企业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劳动争议处理三方机制(劳动、工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负责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档案建立、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长(主任)7名;商河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1名;商河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1名。可配备工勤人员2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原县人事局、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整建制移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其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