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编发〔2010〕23号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济厅字〔2010〕7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商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商发〔2010〕4号),设立商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安全生产措施和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我县安全生产规章草案和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二)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拟订全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参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依法对相关事故的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组织、协调和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四)承担全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作。
(五)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七)承担县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九)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拟订全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和技术推广工作。
(十)组织实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务、接待、信息、档案、信访、保密、督查督办等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督查县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制定全县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并组织考核。负责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规范文件。负责安全生产重大政策研究和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重点课题的调查研究和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工作;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资格考核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安全培训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和认定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二)监督管理一科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粘土矿、地热、矿泉开采)、石油、冶金、有色金属、建材、地质、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参与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交通、铁路、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察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三)监督管理二科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国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作;组织相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价与安全评估工作;组织、参与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三、人员编制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3名。可配备工勤人员1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18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