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编发〔2010〕12号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济厅字〔2010〕7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商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商发〔2010〕4号),设立商河县环境保护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环境政策、规划、重大问题和运行机制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环境安全应急管理与辐射安全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审核有关规划、计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加强环境政策、规划、重大问题和运行机制的统筹协调;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县域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各种污染源的防治工作;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和验收工作;协调指导本县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及辐射安全管理,负责环境统计及放射源、危险品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分解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督查、督办、核查减排责任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县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县排污费的审核征收工作;监督检查企业污染设施运行情况;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调解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及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答复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县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七)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八)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标准;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并定期编报全县环境质量季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环境保护局设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环境安全应急管理科牌子)
协助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政务信息、政务督查、编发简报、文秘、档案、机要、保密、接待及会议组织安排、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制定机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及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政工人事、计划生育、妇女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担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全县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组织开展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协调经济开发区、城区产业园、各乡镇(办)一般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应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
(二)法规信访科
授权负责审查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组织听证、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负责行政赔偿工作;负责组织环境执法检查和执法培训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制调研工作;负责信访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三)环境管理科 (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牌子)
授权执行国家环境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和产业政策。监督管理全县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及噪声、振动等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负责全县化学品的环境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限期治理等制度的实施;审批限额内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管理全县自然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县生态农业建设工作,监督全县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管理全县环境科技成果和环保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工作。负责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规划与计划以及环境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提出总量控制计划建议;组织考核经济开发区、城区产业园、各乡镇(办)总量控制目标的落实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主任)3名。可配备工勤人员1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及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建立综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建立信息网络化联系和协作会议制度,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和办事流程,及时协调解决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县环境保护局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县环境保护局处理;县环境保护局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属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县公安局职责的,应当告知或移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或县公安局查处。
(二)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县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18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