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编发〔2010〕18号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济厅字〔2010〕7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商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商发〔2010〕4号),设立商河县卫生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监管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职责,划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四)增加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统筹规划与合理配置全县卫生资源,负责拟订全县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县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规划、措施;落实相关卫生技术规范。
(三)承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临床用药安全规范,加强全县医疗机构基本用药制度和药事管理。
(四)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对重大突发疫情、灾难的卫生紧急处置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五)承担全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负责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六)负责卫生行政监督执法工作。按规定负责全县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方病、传染病防治和医疗机构内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开展全民健康教育;统筹协调全县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负责全县医疗保健服务工作;承担全县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医疗机构(含中医、民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全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资格、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服务技术准入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执行情况;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制定医疗卫生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医疗纠纷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和实施全县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和免疫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和干预;及时报告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
(十)负责全县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本系统医疗卫生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卫生行业医德医风教育和卫生行业作风建设。
(十一)拟订全县卫生人才、医学教育和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督导重大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组织开展全县卫生系统对外援助和医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贯彻实施国家中医政策和中西医结合并重的方针,制定全县中医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创新与发展。
(十三)承办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商河县卫生局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财务审计科)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信访、新闻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指导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全县卫生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负责系统内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导考核,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内部审计、统计工作。
(二)组织人事科
拟订全县卫生事业人才发展规划,规划协调并实施全县卫生人才资源优化配置;负责卫生系统组织人事、教育培训、党群、老干部管理及考核、职称评定、工资等工作。
(三) 医政与疾病控制科
拟订全县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相关卫生技术规范。承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加强全县医疗机构基本用药制度和药事管理;统筹规划与合理配置全县卫生资源,负责拟订本县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全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资格、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服务技术准入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标准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全县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制定和实施全县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和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和干预;及时报告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实施卫生人才培养规划,组织开展医学继续教育工作;制定全县中医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农村卫生与妇幼保健管理科
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医疗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拟订有关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贫困农民医疗救助制度;监管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情况;综合协调和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妇幼保健与生殖健康相关的政策措施;实施有关妇幼保健与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改革和发展规划;依法对妇幼保健工作进行全行业监督管理和指导;负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资格准入及适宜技术推广;负责全县妇幼保健与生殖健康信息管理工作。
(五)卫生应急办公室(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
承担全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依法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卫生行政综合执法工作,依法监管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负责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医疗市场监督及医疗机构内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管工作,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查处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参与全县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组建和完善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系统,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县“120”急救调度指挥、重大生产安全、突发性疾病的救治和意外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援工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有关工作。
(六)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县爱国卫生有关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爱国卫生活动;负责城市卫生经常性管理和常规性检查;指导全县“除四害”工作和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主任)6名。可配备工勤人员1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18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