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审计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政府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直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县直各部门和县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和资金使用情况,县直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外财政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
3.对政府投融资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4.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及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5.县政府主管部门的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7.受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审计局承担的审计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七)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县内审机构的建设及业务工作,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执业质量;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八)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县审计领域的应用,指导全县审计信息化建设。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商河县审计局主要职责
日期: 2011-12-26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18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