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拟订全县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和人才引进力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县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指导全县高校毕业生就业。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全县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和全县农村养老保险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收缴、支付、管理、运用的办法;编报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伤病残鉴定及有关待遇的政策、标准,组织实施伤残等级的审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五)负责推行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方案;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申报审批工作,监督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待遇;宏观调控全县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及工资标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审批、待遇核定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相关政治、生活待遇;负责机关、事业、企业干部职工死亡遗属补助审批。
(六)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宏观规划、结构调整和综合管理工作。
(七)制定全县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考试、资格评定工作;制定全县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组织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制定全县各类劳动技能培训规划;监督管理社会劳动技能培训机构,指导技校的招生、就业工作;组织协调农民工工作,指导全县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八)综合管理全县引进国外智力、赴国(境)外培训和国际人才交流工作。负责引智项目的申报及落实工作;负责来商河工作外国专家(含海外华人专家以及港澳台地区的专家)的管理与接待服务工作;承办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组织协调与港澳台专家交流事宜;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
(九)负责全县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军队转业干部上岗前的培训工作,指导全县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十)负责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依法进行公务员登记和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负责全县公务员考试、考核、录用等相关事宜;拟定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承办县政府提请人大的人事任免和副科级以上人员的行政任免事项;负责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股级人员的任免及股级以下人员的调配和管理;负责组织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
(十二)负责全县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信访工作。受理本县人事争议和劳动争议案件;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和集体合同的审查;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保护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政策;指导改制企业完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企业改制涉及的劳动保障等事项;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三)指导、监督全县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制定、实施、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全县各部门的人事工作;组织人事信息调研工作;负责县政府系统股级以下干部(聘干)和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单位职工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干部、工资、劳动、社会保障统计工作。
(十四)监督检查人事、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人事、劳动监督检查权;对违反人事、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商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日期: 201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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