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拥军优属、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定补工作;负责革命烈士、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监督乡镇优抚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革命烈士陵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指导全县双拥工作;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全县退伍士兵、转业士官、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县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指导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六)负责全县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指导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全县的慈善宣传、慈善物资的募集及慈善救助实施工作;宏观管理全县的社会福利企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扶持保护政策。
(七)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县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和殡葬管理工作;指导殡仪馆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县地名和行政区划工作。
(九)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村(居)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一)管理全县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指导全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和福利彩票的发行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商河县民政局主要职责
日期: 2011-12-26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18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