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农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负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农产品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负责农产品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监管;拟定全县蔬菜产业总体规划及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业环境监测;依法实施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指导、协调全县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农用膜、食用菌种的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业综合执法工作。
(七)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农业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
(八)收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有关农业、渔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协调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承担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负责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农业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污染源治理的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
(十一)拟订全县渔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渔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指导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产苗种管理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工作;负责渔政管理工作和渔业执法队伍建设。
(十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扶贫工作;研究拟订扶贫开发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和“四荒”资源的开发利用。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商河县农业局主要职责
日期: 2011-12-26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18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