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财政、税收、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县财政、税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县财政、税收的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县及乡镇(办事处)财政分配办法;贯彻实施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三)编制年度县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县人大批准后组织执行,汇总全县财政决算;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级和全县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情况;管理县级各项财政收入、县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以及有关政府性基金;会同有关部门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
(四)根据县级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提出地方性税收政策建议;负责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和管理。
(五)管理县级财政公共支出和各项专款;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定和执行全县统一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和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六)参与县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办理县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
(七)管理县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八)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外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世行贷款、国债转贷资金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县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监督执行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监督管理有关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资质和从业质量,并指导和监督其业务活动;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
(十)负责办理资金结算和会计核算业务,编制会计报表;审核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统一各种结算报账专用凭证,负责政府资金集中核算后的会计档案整理。
(十一)负责政府土地收储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管理;负责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管理;负责政府资金收支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二)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组织协调财税、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商河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日期: 201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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