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及有关物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全县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生产力布局、重大比例关系等重大政策问题及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的方向、目标和措施;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拟订全县价格工作规划和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县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措施,承担运用价格政策杠杆引导资源配置,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的责任。
(二)负责监测全县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县宏观经济运行总量、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落实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统筹协调经济和社会发展,研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县财政、金融、价格等方面的情况;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拟订政府投资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议案;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订和调整相应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对市场调节的商品、服务价格进行调控和管理;负责全县非上市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核、上报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县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组织实施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的有关工作;拟订全县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和国民经济市场化的重大问题,提出推动非国有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建议。
(五)承担规划全县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县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外资项目的核准、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核、上报工作;安排县财政拨款建设项目和县重大建设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县利用外资及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及措施;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落实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负责审核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实施方案并对工程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全县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县综合性产业规划,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做好与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全县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衔接平衡全县农村经济、工业、能源、交通、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发展规划,监督规划的实施,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发展新能源的有关政策,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县社会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管理相关规划和措施;组织拟订全县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全县服务业发展战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
(七)承担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责任;承担地区间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负责组织拟订全县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措施,承担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协调工作。负责拟订全县对内对外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管理办法;指导和管理全县招商引资工作;拟定全县招商引资的规章制度、考核认定办法和奖惩方案;负责招商引资政策起草、修改、解释及落实;负责全县招商引资的统计上报、通报工作;承担对全县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调度和绩效考核的责任。
(八)承担全县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研究提出粮食、棉花等重要战略物资的储备和调控措施;综合平衡全县各类重要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引导和调控市场。
(九)负责全县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的有关工作。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全县经济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
(十一)负责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省、市下达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核定省、市授权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申报立项,负责收费标准核定工作;对由市场调节的商品、劳务价格和收费进行调控和管理;承办颁发和管理收费许可证及收费年审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全县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负责全县重要商品和服务社会平均成本的调查、测算、审核工作;负责价格评估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初审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的审查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下达的价格调节基金和重要商品风险基金政策,研究提出我县价格调节基金和重要商品风险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使用和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监督县级价格调节基金和重要商品风险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全县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工作;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进行动态监控,发布市场价格信息;负责依法组织实施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
(十四)承担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任。依法查处价格与收费违法行为,配合国家、省、市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对垄断行为进行查处;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协调处理价格和收费争议;指导经营者、中介机构及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分析金融形势和全县金融运行情况,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负责联系协调驻商金融机构,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加强与国内外金融机构的联系,引导其在本县设立分支机构,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负责地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工作;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协调、指导全县企业上市工作;负责政府和上市、拟上市企业债券发行审报工作;负责全县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初审和业务监管工作;负责全县典当机构监管工作;指导、协调、推进全县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负责全县小额贷款机构及其业务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活动。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商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物价局)主要职责
日期: 2011-12-26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18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