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审核有关规划、计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加强环境政策、规划、重大问题和运行机制的统筹协调;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县域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各种污染源的防治工作;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和验收工作;协调指导本县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工作;加强落实污染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及辐射安全管理,负责环境统计及放射源、危险品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分解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督查、督办、核查减排责任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县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县排污费的审核征收工作;监督检查企业污染设施运行情况;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调解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及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答复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县生态保护监督管理,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七)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八)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标准;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并定期编报全县环境质量季报和环境质量报告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商河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日期: 201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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