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和执法、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市政公用事业、房产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屋征收拆迁、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和执法、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市政公用事业、房产管理、房地产开发管理、房屋征收拆迁、人民防空等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三)统筹指导全县城镇化发展和村(庄)建设工作。拟订全县城镇化发展规划、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牵头组织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议;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旧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四)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合同备案工作;负责全县建设行业资质审核工作;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落实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建筑工程所用材料、制品质量检测监督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建筑劳务合作;牵头协调解决拖欠建筑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和工程纠纷,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建筑劳务用工行为,依法维护建筑企业及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负责散装水泥推广工作。
(五)参与或组织审查大中型工程及重要项目的论证、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编制城乡建设与维护项目投资预算计划;负责全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负责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建筑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室内装饰、勘查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实施计划;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和利用工作。
(六)承担规范房屋产权、产籍和房产交易市场的责任。负责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及房屋产籍档案资料的建立、管理;负责房产转让(买卖)、赠与、交换、租赁、抵押等交易行为的管理;负责房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房产测绘工作;负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七)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责任。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销售、维修等工作;负责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准入资格核准;负责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编报房屋征收拆迁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全县物业服务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质量保修金的归集、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指导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危旧房改造的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和白蚁防治。
(八)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和测绘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设计、专业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参与组织编制村庄规划,负责编制成果的规划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修建性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规划批后管理;负责违法建设工程规划审查认定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和测绘的行业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指导乡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九)承担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护的责任。负责城市排水、燃气、供热和市政设施、污水集中处理的行业管理;审批城镇道路的占用及挖掘;负责燃气监督管理,审核《燃气经营许可证》;负责城区电力照明设施管护工作;负责城市集中供热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防汛、防汛设施维修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负责对市政公用行业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审核;综合协调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建设范围内建(构)筑物和管线设施的拆迁工作。
(十)承担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公园、风景林地建设和管护的责任。拟订城市园林绿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组织拟订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绿线管理工作;负责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城市建成区内各类园林绿化树木伐移事项审批;负责全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园林植物保护;负责县属城市公园和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负责园林绿化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
(十一)承担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和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城市管理的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雕塑、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夜景亮化、公共场地停车场、城区临街经营机动车维修选址、洗车业行使前置的审批;牵头组织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环卫设施的建设与管护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城区道路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处理、粪便清运消纳处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保洁应急事件处理;负责城区生活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负责对建筑垃圾源头、运输和倾倒场点的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秩序;负责城市管理设施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质量监督;推进城市管理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的发展;负责数字化城管工作。
(十二)负责编制本县人防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防空袭方案和相关保障计划,负责全县人口疏散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防空袭演习演练;组织开展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组织管理全县人防工程建设;负责全县人防通信警报、信息网络建设管理;利用防空警报发布灾情警报,参与政府应急管理和城市防灾救灾、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人防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组织和个人履行人防义务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人防经费和国有资产;负责全县人防系统的战备值勤和应急值班工作;战时根据有关命令、指示,发布空袭警报、实施应急方案和保障计划。
(十三)承担行使城市规划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园林绿化、市政公用(不含城市客运管理)、城市环境保护管理(不含对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工商行政管理无照商贩、户外广告、人防管理、房产管理、建筑管理、开发拆迁管理、文化市场(中小学门前200米半径)、食品卫生(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明或伪造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明)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责任;负责对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纠正、处理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处罚不当和不作为行为;负责有关城管执法的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统一组织、调度全县性城市管理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县规划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
日期: 201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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